1. 审计服务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根据《2011年独立审计法》第28条关于审计企业权利的规定:
- 提供本法第40条规定的服务;
- 收取服务费;
- 设立经营审计服务的分支机构;
- 在国外设立审计服务经营机构;
- 参加国际审计组织、审计职业组织;
- 要求被审计单位充分、及时提供必要的审计信息、文件,并对审计内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内容相关的资产进行盘点、债权债务进行对账;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被审计单位内外的与经济、财务活动相关的全部材料、文件;
- 在审计过程中检查、确认被审计单位内外的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经济、财务信息;
- 通过被审计单位要求相关组织、个人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必要文件、信息;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审计企业的责任按第203/2012/TT-BTC号通知第17条(经第39/2020/TT-BTC号通知第5条第1、2款修订)规定如下:
- 在整个经营期间维持并保证审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授予条件。
- 不得涂改审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中记载的内容。
- 不得出租、出借、质押、买卖、转让审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
- 审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遗失、损坏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报告。
- 《独立审计法》第26条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书面(附证明文件)通知财政部。
- 接受有权国家机关关于保证审计服务经营条件和使用审计服务经营合格证书的检查、稽查,并执行其处理决定。
- 按第39/2020/TT-BTC号通知第5条第1款规定报送维持审计服务经营条件情况报告。
- 按第39/2020/TT-BTC号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2. 审计服务经营企业可以暂停经营吗?
根据《2011年独立审计法》第33条和第203/2012/TT-BTC号通知第14条关于审计服务经营企业暂停经营的规定:
- 审计企业可以暂停审计服务经营,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连续12个月。审计企业拟暂停审计服务经营的,须在拟暂停经营之日前至少15日,向财政部发送暂停经营审计服务的通知(按附录XI样式)。
- 暂停审计服务经营的审计企业尚未完成与客户签订的审计合同的,须与客户协商该合同的履行。
- 暂停审计服务经营的审计企业名单在财政部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开。
- 审计企业暂停审计服务经营的,其分支机构也须暂停审计服务经营。
- 恢复经营时,审计企业须保证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最迟在恢复经营之日前10日书面通知财政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服务经营企业可以暂停经营,但须在规定期限内通知财政部。
3. 审计服务经营企业暂停经营后恢复经营未通知的如何处理?
根据第203/2012/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3款关于暂停经营的审计服务经营企业通知责任的规定:
恢复经营时,审计企业须保证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最迟在恢复经营之日前10日书面通知财政部。
根据上述规定,暂停经营的审计服务经营企业在恢复经营时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财政部。企业恢复经营未通知的,按第41/2018/NĐ-CP号法令第66条第3款g点处理:
“第66条 对审计企业违反通知、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3. 对实施以下任一行为的审计企业处以10,000,000至20,000,000越南盾罚款:
……
g)暂停审计经营后恢复经营时未书面通知财政部;”
据此,根据第102/2021/NĐ-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该罚款适用于组织。
因此,审计服务经营企业有权暂停经营,但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通知。企业恢复经营的,也须最迟在恢复经营之日前10日向财政部通知。恢复经营未通知的,按第41/2018/NĐ-CP号法令第66条第3款g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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