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被合并的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须在合并前完成纳税义务及与税务材料相关的义务(包括企业所得税决算),并办理税务登记号效力终止手续。这是《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1. 被合并公司的税务义务
《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第17条第2款:
“被分立、被合并、被吸收合并的企业有责任在分立、合并、吸收合并前完成纳税义务及与税务材料相关的义务。尚未完成纳税义务的,分立企业与被分立出的企业、新设合并的企业、存续企业有责任承继权益并完成纳税义务。”
因此,被合并公司须:缴清所欠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提交截至合并时点的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材料,并向直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号效力终止手续。尚未完成的,存续公司承继全部义务。
2. 合并时税务决算的时限与材料
– 时限:企业改组情形的税务决算申报材料最迟在事件(合并)发生之日起第45日前提交,依据《2025年税收征管法》及指导法令第252/2026/NĐ-CP号;
– 材料包括:(a) 税务决算申报表;(b) 截至合并时点的财务报表;(c) 与税务决算相关的其他材料。
注意:企业改组不改变被改组企业的纳税期限(第108/2025/QH15号法律第17条第2款d项)。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替代《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105/2020/TT-BTC号通知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已不再适用。税务登记号效力终止的顺序与程序按第108/2025/QH15号法律及指导文件(第252/2026/NĐ-CP号法令)执行。如需就企业合并程序获得咨询,建议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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