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41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确定董事会候选人后,上市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召开至少10天前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候选人相关信息;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1. 上市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信息须提前多久公布?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至少10天前公布。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41条第4款a项(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确定董事会候选人后,上市公司须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候选人相关信息,以便股东在投票前了解。如提名和自荐的候选人数仍不足,现任董事会可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内部规章介绍更多候选人或组织提名。
2. 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季度须召开多少次会议?
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内部规章规定的顺序、程序,每季度至少1次(《2019年证券法》第41条第3款c项,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会议组织、议程和相关文件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董事会成员。此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构成须保证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平衡,以及独立董事数量,以确保独立性。
3. 董事会成员是否须报告从子公司获得的报酬?
根据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定,董事会成员须公开相关利益,包括按《企业法》、《证券法》和公司治理内部规章从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报酬、利益。充分报告和公开有助于保证透明度,避免利益冲突,并为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活动提供依据。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2019年证券法》已由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上市公司应核对公司治理内部规章和各公司章程。如需就上市公司治理获得咨询,建议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未在10天期限内公布候选人信息或未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董事会会议的,可能在证券领域被处以行政处罚,并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提供上市公司治理的咨询:组织股东大会、信息公布、制定公司治理内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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