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季度未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第4季度缴足年度决算应缴税额的80%,会被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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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滞纳金,如4个季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不低于年度决算应缴税额的80%。这是第252/2026/NĐ-CP号法令(指导《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第24条的新规定:第126/2020/NĐ-CP号法令”前3季度≥75%”的旧规则已不再适用。

1. 企业所得税预缴新规定(第252/2026/NĐ-CP号法令)

第252/2026/NĐ-CP号法令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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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期限最迟为下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天;

– 纳税人自行确定各季度预缴税额,但4个季度已预缴税款总额不得低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决算应缴税额的80%;

– 缴纳不足80%的,须就不足部分缴纳滞纳金,自第4季度预缴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计算至不足款项缴入国库的前一日。

适用本情形:第1、2、3季度未缴但第4季度缴足80%年度决算应缴税额→4个季度预缴总额达80%→不计滞纳金。反之,第4季度缴纳不足80%的,就差额部分计收滞纳金。

2. 哪些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3条:

应税收入包括来自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资本转让、出资权转让收入;不动产、投资项目、矿产勘探、开采、加工权转让收入;资产使用权、所有权(包括知识产权)收入;资产(包括有价证券)转让、租赁、清算收入;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外汇销售收入;已核销又收回的坏账;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应付款;以前年度遗漏的经营收入。

3. 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企业按税务行业新组织架构在直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分局;电子商务税务分局;省、市税务局;基层税务机关)缴纳,并按规定在总部与异地独立核算生产机构之间分配应缴税额。收入来源的划分、管理、使用按《国家预算法》执行。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由第252/2026/NĐ-CP号法令指导;《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25纳税年度适用。第126/2020/NĐ-CP号法令”前3季度≥75%”的规则已不再适用。企业须核查4个季度的预缴税款以避免滞纳金。如需从法律角度获得税务咨询,建议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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