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对微型相互保险组织董事会的规定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董事会是什么?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几次会议?您行使什么权利和义务?

1。什么是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董事会?

第 21/2023/ND-CP 号法令第 23 条第 1 款所述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董事会是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管理机构,拥有代表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全权,决定与宗旨和利益相关的所有问题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组织有权处理的事项外。

董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对于会员创办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或由会员代表组织任命(对于会员代表组织设立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成立)。

2。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董事会在一年中至少定期召开会议的频率是多少?

根据《2022 年保险业法》第 4 条第 22 条,小额保险是针对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保险,旨在保护他们免受生命、健康和财产风险。

因此,小额保险 小额保险也是一种保险形式,但其提供者将主要针对低收入个人和家庭。

目前,小额保险提供商包括:

– 在越南设立和经营的非寿险企业、寿险企业、健康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企业)、外国非寿险企业的分支机构;

– 在越南设立和经营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

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两次会议,行使第 21/2023/ND-CP 号法令第 23 条第 2 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 决定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发展战略;

– 提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组织决定增加或减少会员下一会计年度的保险费;决定或处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 决定投资计划;

– 决定开发运营和技术的解决方案;通过价值等于或大于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会计账簿中记录的资产总价值的50%或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较小百分比的合同;

– 任命、解聘、解聘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总经理(主任)和其他重要管理人员;决定这些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 决定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 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机构提交年度财务结算报告;

– 批准会员大会的议程和文件内容,召集会员大会或者履行会员大会的协商程序以作出决定;

– 法律和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小额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和最高保费是如何规定的?

小额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和最高保费根据第 21/2023/ND-CP 号法令第 3 条规定如下:

——生命健康风险小额保险产品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产品投放时政府规定,不得超过城镇贫困户人均年收入的5倍。

– 保护财产风险的小额保险产品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参保时保险财产的市场价值,且不超过产品部署时政府规定的城镇近贫困户人均年收入的05倍。

– 每份小额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的年保费不得超过根据产品部署时政府规定,城镇近贫困户人均年收入的5%。保险费必须与保险利益相对应。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