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金额的文件规定根据越南法律支持Covid-19疫情防控活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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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给 Covid-19 疫苗基金的金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哪些文件来证明企业支持了Covid-19防控事业?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

根据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2 条,纳税人受到如下监管:

“第二条 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遵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修改、补充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包括:

a) 依照《企业法》、《投资法》、《信用机构法》、《保险业法》、《证券法》、《石油法》、《商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列形式设立和经营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私营企业;商业合作合同当事人;石油产品分工合同、石油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公司的当事人;

b)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越南有或没有常设机构;

c)生产和经营本令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收入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共和非公共服务单位;

d)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和运作的组织;

d) 除本条a、b、c、d项规定的组织以外的组织,从事本令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生产经营活动。

2. 根据越南法律设立和经营(或注册经营)的组织、个人商业人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c点和d点规定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同购买服务(包括购买货物附带的服务、购买以现场进出口或国际贸易条件提供和分销的货物),是使用源头扣除法的纳税人。职业。

财政部对本条规定的税收减免提供具体指导。”

2. 哪些费用被视为支持Covid-19疫情防控活动的费用?

根据第44/2021/ND-CP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通过以下接受支持和赞助的单位为越南Covid-19疫情防控活动提供现金和实物支持和赞助支出,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计入可扣除的费用:

– 越南祖国阵线各级委员会;

– 医疗设施;

– 武装部队;

——国家主管部门指定担任集中检疫机构的单位和组织;

– 教育机构;新闻机构;

– 各部委、部级机构和政府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青年团、工会;

– 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和单位具有筹集资金的职能;

– 各级Covid-19疫情防控基金;

– 国家人道主义电子信息门户;

– 具有筹集赞助职能的慈善和人道主义基金和组织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和运作。

接受支持和赞助的单位负责将收到的支持和赞助用于Covid-19疫情防控活动的正确用途和分配。

3.确定支持Covid-19疫情防控活动支出的文件包括哪些?

根据第44/2021/ND-CP号令第2条第3款,确定支持和赞助支出的文件包括:

– 根据本令下发的表格或文件和文件(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支持和赞助的确认纪要由支持或赞助企业代表以及接受支持或赞助单位代表签名并盖章的支持或赞助支出;

-附有符合现金或实物支持或赞助法律规定的合法发票和文件。

因此,如果企业向Covid-19疫苗基金捐款,则需要在报税时提交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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