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需要制定哪些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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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2020年企业法》、《2025年企业中国有资本管理与投资法——第68/2025/QH15号法》、《2019年劳动法典》及相关法令),国有企业须制定以下文件、规章制度,以满足治理、财务与劳动管理要求。

1. 国有企业须制定的规章制度清单

– 《2020年企业法》第24条规定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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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企业法》对国有企业治理要求规定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治理制度、风险管理与防范制度、报告制度;

– 第68/2025/QH15号法及政府指导文件要求的财务制度(包括子公司的财务制度);

– 国有资本企业资本、资产管理使用规定中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各项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 劳动规章(《2019年劳动法典》第118条);集体劳动合同(《2019年劳动法典》第75条——订立非强制,但订立后须报内务厅登记);奖励制度(《2019年劳动法典》第104条第2款);工作场所基层民主制度(第145/2020/NĐ-CP号法令);

– 根据经营特点,企业可制定其他规章制度(承包商选择、工作完成度评估等)。

2. 一人可同时担任多家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吗?

可以,但不得超过4家。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03条第2款:个人可同时被任命为不超过4家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监事会由所有者代表机构根据公司规模决定设立,由1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任,但在同一公司不得超过连续2届。

3. 兼任多家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的标准

监事会主席须符合《2020年企业法》第104条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具备会计、审计、经济、金融、工商管理或法律专业学历;不属于被禁止对象;不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多家国有企业兼任监事会主席的,该个人须在各企业均符合标准,并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2014年国有资本管理使用法》(第69/2014/QH13号法)已被第68/2025/QH15号法替代(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第91/2015/NĐ-CP号法令已被第167/2024/NĐ-CP号法令修订。企业应查阅实施第68/2025/QH15号法的最新指导文件及各公司章程。如需咨询,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常见风险提示

缺少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或劳动规章可能被行政处罚并引发内部争议。企业应在组建监督机构前审查并制定齐全各项强制性规章制度。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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