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决定经营场所之日起10日内,股份有限公司须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45条第5款向商业登记机关通知经营场所。通知材料按随第168/2025/NĐ-CP号法令颁布的模板编制。
1. 设立经营场所时,股份有限公司须在多长期限内向商业登记机关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经营场所时向商业登记机关通知的期限,在《2020年企业法》第45条中规定如下:
第45条. 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的运营登记;经营场所的通知
1. 企业有权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企业可按行政单位界限在一个地方设立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代表处。
2. 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企业向分支机构、代表处所在地的商业登记机关报送分支机构、代表处运营登记材料。材料包括:
a) 分支机构、代表处成立通知书;
b) 企业关于成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决定复印件和会议纪要复印件;分支机构、代表处负责人的个人法律证件复印件。
3.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业登记机关负责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并颁发分支机构、代表处运营登记证书;材料不合法的,商业登记机关须书面通知企业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拒绝颁发分支机构、代表处运营登记证书的,须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企业负责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登记变更分支机构、代表处运营登记证书的内容。
5. 自决定经营场所之日起10日内,企业向商业登记机关通知经营场所。
6. 政府对本条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责任在自决定经营场所之日起10日内向商业登记机关通知经营场所。
2.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运营登记通知的模板
经营场所运营登记通知的模板按随第168/2025/NĐ-CP号法令颁布的表格执行。通知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写明经营场所名称、地址、经营行业及经营场所负责人信息(如有)。
注意:经营场所不是像分支机构那样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仅向商业登记机关履行通知手续(而非登记颁发证书的手续)。
3.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命名如何规定?
经营场所的命名在《2020年企业法》第40条中规定如下:
第40条. 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营场所的名称
1. 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的名称须以越南语字母表中的字母、字母F、J、Z、W、数字和符号书写。
2. 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的名称须包括企业名称,并附”分支机构”字样(分支机构)、”代表处”字样(代表处)、”经营场所”字样(经营场所)。
3. 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的名称须书写或悬挂在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营场所的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名称在分支机构、代表处出具的交易文件、材料和出版物上,须以小于企业越南文名称的字号印刷或书写。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知识类文章,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前从总体上理解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如需准确确定适用于您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您联系ANT Legal律师(电话:0966.475.966),在实施前进行核查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超过自决定经营场所之日起10日的期限仍未向商业登记机关通知。
- 经营场所命名不正确(缺少”经营场所”字样及企业名称)。
- 混淆经营场所通知手续与分支机构、代表处运营登记手续。
ANT Legal能为您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可协助核查具体情形、审查材料、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提供处理方案咨询,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与个人、组织或有权机关进行沟通。如需快速咨询,请致电律师:0966.475.9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