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合作社恢复营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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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力偿债的企业和合作社,有哪些措施可以恢复业务运营?批准运营恢复方法的会议是如何进行的?本文详细分享了根据《2014 年破产法》的规定,有关破产企业和合作社恢复业务运营的法律规定。

CSPL:《2014 年破产法》第 88、89、90、91、92 条

1。破产企业和合作社恢复营业的措施

–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企业和合作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恢复营业:

+动员资金;

+减少债务、免除债务、债务延期;

+变更生产经营产品;

+创新生产技术;

+重组管理机构,合并或拆分生产部门;

+向债权人等出售股份;

+出售或租赁资产;

+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措施。

– 实施企业重整计划的期限

+根据债权人会议批准企业重整计划的决议,破产企业和合作社实施企业重整计划的期限 企业。

+债权人会议无法确定时间的情况破产企业或合作社恢复营业计划的实施期限,恢复营业计划的实施期限不超过债权人会议批准恢复营业计划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会议批准企业、合作社恢复营业的方案

2.1。债权人会议批准企业、合作社恢复经营计划的资格条件

– 参与债权人数量至少占无担保债务的 51%。

– 未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向法官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明其对批准或​​不批准企业或合作社恢复业务运营计划的具体意见的债权人被视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

-受委托办理破产程序申请的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

2.2.债权人会议批准企业重整计划的内容和命令

– 自决定将破产企业或合作社的企业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法官召集债权人会议审议并批准企业重整计划。

– 债权人会议按如下方式进行。如下:

+指定主持债权人会议开幕的法官;

+根据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的要求,债权人会议表决任命债权人会议秘书,记录债权人会议会议记录;

+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汇报了出席会议的人员出席和缺席情况。根据人民法院的召开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缺席原因及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身份核对;

+法官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情况;

+企业、合作社代表提出恢复经营的方案;

+与会人员债权人会议就债权人会议提出意见企业复苏计划;

+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批准企业复苏计划。

– 不符合有效条件的,债权人会议延期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重整,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债权人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无担保债权人总数过半数且占无担保债务总额65%以上的人同意后,批准企业重整计划。

-恢复营业的计划使用担保资产的,必须明确规定使用担保资产的时间、处理担保资产的计划,并必须经该资产担保的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2.3。认可债权人会议关于批准企业、合作社恢复营业计划的决议

 – 法官做出承认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决定,该决议批准了破产企业和合作社恢复业务运营的计划。本决议对破产程序的所有相关参与人均有效。

-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企业、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禁止和监督终止。

-人民法院通过重整计划作出承认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恢复破产企业、合作社、债权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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