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可以——在为非居民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根据第32/2013/TT-NHNN号通知(指导越南境内限制使用外汇的规定;现已合并为2026年1月20日第28/VBHN-NHNN号合并文本),组织向非居民提供商品、服务时,可以外币报价、计价并接受外币转账支付。旅游公司向外国游客(非居民)提供旅游线路属于该情形。
现行法律框架
- 2005年《外汇法令》(2013年修订)——第22条:越南境内限制使用外汇;
- 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列举可使用外汇的情形;现已合并为2026年1月20日第28/VBHN-NHNN号合并文本。
旅游公司何种情形可以外币报价?
- 可以:向非居民(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线路、门票、旅行社服务)时——可以外币报价、计价,并接受外币转账支付;
- 不可以:在越南境内向居民(越南游客)提供服务时以外币报价、标价——须使用越南盾。
重要提示
- “非居民”按《外汇法令》确定(不属于居民的组织、个人);正确认定客户身份是适用的条件;
- 与非居民的外币支付须通过获准信贷机构转账进行;
- 在允许情形之外以外币标价、广告宣传的,可能在银行与货币领域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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