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翻译成越南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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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是。会计凭证及附带资料(合同、投资项目材料、决算报告等)在作为越南记账依据使用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根据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及第200/2014/TT-BTC号通知,会计凭证须以越南语编制;原始凭证为外文的,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与原件一并附存。

法律依据

  • 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会计凭证编制原则;
  • 第200/2014/TT-BTC号通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凭证表式体系。

会计凭证的语言规定

  • 原则: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须以越南语编制;
  • 外文原始凭证:须翻译成越南语;译文与原始凭证一并附存,作为记账、检查、对账的依据;
  • 责任:会计单位对译文的准确性负责。

须翻译的资料范围

  • 各类会计凭证(发票、收/付款单、银行单据等);
  • 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附带资料:经济合同、投资项目材料、决算报告、验收记录等;
  • 企业可主动设计适用的凭证表式(依据第200/2014号通知),但须保证清晰、透明、便于检查对账。

重要提示

  • 未将凭证翻译成越南语的,会计材料在税务决算、审计时可能不被接受;
  • 译文应由有能力的人员完成,并与原始凭证一并按会计资料保管期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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