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服务公司能否出资设立另一家会计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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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会计服务经营的公司可以出资设立另一家会计服务经营公司——法律不禁止会计服务企业出资设立新企业。但新公司必须独立满足会计服务经营的全部条件,并在经营前按《会计法(2015年)》第60条(未被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获得单独的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

1. 新会计公司须独立满足条件

出资仅产生老公司在新公司的成员/股东身份——不能”继承”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新公司须自行满足第60条条件:有企业注册证书;有至少2名执业会计师(针对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满足与类型相应的条件;法定代表人、经理为规定的执业会计师;并在经营前获财政部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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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业会计师不得”共用”

根据《会计法(2015年)》第58条第3款,会计服务执业登记证书仅在持证人与一家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在会计服务个体工商户工作)时有效。因此,老公司不能用自己的执业会计师团队来满足新公司的人员条件——新公司须按规定单独招聘足额执业会计师。

3. 治理与竞争提示

– 老公司出资但并不当然有权管理新公司——管理权按章程和出资比例行使。
– 两家提供会计服务的公司须在合同、客户、职业责任上相互独立;执业证书不得共用。
– 每家公司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单独设立职业风险准备金。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按公司类型的详细条件按《会计法(2015年)》第60条及财政部指导文件执行。如需咨询,敬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核对并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误以为新公司可”继承”老公司的合格证书。
– 两家公司共用执业会计师。
– 未获得条件合格证书即经营。
– 未为新公司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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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会计服务公司能否出资设立另一家会计公司?
可以。法律不禁止会计服务企业出资设立新企业;但新公司须独立满足全部条件并获得单独的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

新会计公司能否与老公司共用执业会计师?
不能。会计服务执业登记证书仅在持证人与一家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会计法(2015年)》第58条第3款)时有效。

新公司能否”继承”老公司的合格证书?
不能。出资仅产生老公司在新公司的成员/股东身份;新公司须自行满足《会计法(2015年)》第60条条件,并在经营前获财政部颁发单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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