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转让是否属于资本转让?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第5条第9款d项,资本转让的含义如下:
“d)资本转让包括转让已投资资本的部分或全部,包括为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而出售企业、出售经营机构,以及转让投资项目;”
根据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2条第4a款,证券转让所得包括:
“4a. 证券转让所得,包括:按《证券法》规定转让股票、股票认购权、债券、国库券、基金凭证及其他证券的所得;按《企业法》规定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中个人的股份的所得;”
据此,股票转让属于资本转让。
2. 股票转让是否须缴纳转让税?
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法令(指导实施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证券转让所得的规定如下:
“第14条 资本转让所得
企业的证券转让所得,是指按规定转让股票、债券、基金凭证及其他证券所取得的所得。某期间证券转让的应税所得,按证券售价减(-)所转让证券的购入价,再减(-)与转让相关的费用确定。
企业取得证券转让所得的,该所得确定为其他所得,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为应税所得。”
据此,转让股票的企业须将证券转让所得作为其他所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发票上须包含哪些内容?
重要提示:第51/2010/NĐ-CP号关于发票的法令已失效,被政府2020年10月19日关于发票、单证的第123/2020/NĐ-CP号法令取代。该法令又经2025年3月20日第70/2025/NĐ-CP号法令(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修改、补充。
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经第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修改、补充),电子发票须包含以下内容:
——发票名称、发票式样符号、发票符号、发票号码;
——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税号;
——购买方的名称、地址、税号;购买方为个人的,可用个人身份号码代替税号;与国家预算有关系的单位,使用与国家预算有关系的单位代码(第70/2025/NĐ-CP号法令的新规定);
——货物、服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未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税率;各税率的增值税额合计;增值税总额;含增值税的应付总额;
——销售方的数字签名;购买方的数字签名(规定须有的情形);
——发票开具时间;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的税务机关代码。
第70/2025/NĐ-CP号法令补充了若干值得注意的内容:
- 餐饮经营的,发票须明确列出已提供的餐饮品项;运输经营的,发票须注明车辆牌照和行程(起点——终点);
- 电、水、电信、信息技术、电视、邮政——快递、银行、证券、保险、诊疗等定期使用的服务,发票在数据对账后按约定周期开具,并可附明细表;
- 有13种电子发票无需具备全部内容(例如电子发票不一定须有购买方的电子签名)。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栏目,以参考指引方式呈现,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实施交易前从总体层面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法规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形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案件的准确法律依据,请在办理前致电ANT Legal律师 0966.475.966 进行核查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仍援引第51/2010/NĐ-CP号关于发票的法令,而该文件已失效,被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经第70/2025/NĐ-CP号法令修改)取代。
- 开具的发票缺少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 未更新自2025年6月1日起关于发票内容的新规定(个人身份号码、货物明细名称、按约定周期开具)。
- 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认定错误。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具体情形、核查材料、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提供处理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与个人、组织或有管辖权的机关沟通。
如需快速咨询,可致电律师 0966.47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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