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支持,包括可从所得税中扣除的费用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已被蚂蚁法律以易于理解的方式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1。 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主体将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货物和劳务并取得应税所得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依照《企业法》、《投资法》、《信用机构法》、《保险业法》、《证券法》、《石油法》、《商法》及其他法律文件规定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形式如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律师事务所、私人公证处;商务合作合同双方;石油产品分割合同当事人、石油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公司。
– 生产和交易所有领域应税收入的货物和服务的公有和非公有公共服务单位。
–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和经营的组织。
–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成立并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越南。
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机构,包括:
+在越南境内的分公司、行政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矿山、石油、天然气田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现场;
+建筑工地、建筑、安装、装配工作;
+ 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通过雇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 外国企业的代理人;
+ 在越南的代表人,有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代表人或无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常在越南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代表人。
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常设机构有不同规定,则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协议。
– 除本条第 1 项 a、b、c 和 d 点所述的组织之外,从事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具有应税收入的组织。
(2) 不受投资法、企业法管辖的在越南生产和经营的外国组织或在越南产生的收入根据财政部的单独指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机构如有资本转移活动,必须按照本通知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第218/2013/ND-CP号法令第3条中有具体规定(经第12/2015/ND-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修订;第91/2014/ND-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修订)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贸易所得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所得。对于注册营业并有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收入的企业,该收入被确定为该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2)其他收入包括:
– 资本转让收入,包括转让企业部分或者全部投入资本的收入,包括依法出售业务、转让有价证券、转让出资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转让收入;
– 转让投资项目收入,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收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的进口收入法律;本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
– 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的使用权、财产所有权收入,包括知识产权收入、技术转让收入;
– 资产(房地产除外)转让、租赁和清算所得的收入,包括其他有价票据;
——存款利息、资金贷款利息、外币销售收入,包括:在信贷机构的存款利息、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贷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分期利息、信用担保费以及资金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费用;外币销售收入;由于在财政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债务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期间产生的汇率差异(新设立企业尚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汇率差异按照财政部指导意见执行)。对于本期产生的外币应收款项和贷款,该应收款项和贷款的汇率差异为收债时的汇率与记录应收款项或初始贷款时的汇率之间的差额;
——预扣费用但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完毕而企业未进行调整和减少费用核算的金额;
– 已核销的坏账现在可以收回;
– 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应付债务;
– 发现了前几年被忽视的营业收入金额;
– 因违反经济合同而收取的罚款和赔偿金或因履行合同承诺而获得的奖金(不包括投资期间计入项目价值减少的罚款和赔偿金)减去(-)依法规定的违约罚款和赔偿金数额的差额;
– 收到的现金或实物捐赠;
– 企业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转换企业类型时,根据出资、转让法律规定重新评估资产而产生的差异,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进行股份化、安排、创新的情况除外。接收资产的企业在确定本法令第9条规定的可扣除费用时,按重新评估价格入账;
-在越南境外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本法令第4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免税收入这个。
(3) 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第 2 条第 2 款 c 点和 d 点规定的外国企业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是指源自越南的从向越南组织和个人或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供应和分配货物、借贷资本、特许权使用费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或者从资本转移、投资项目、出资权和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以及在越南勘探、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获得的收入,无论其所在地如何
本条款规定的应税收入不包括在越南境外提供的服务的收入,例如: 在国外修理车辆、机械和设备;国外广告、营销、投资促进和贸易促进;向国外销售商品的经纪、向国外销售服务的经纪;国外培训;为外商分摊国际邮政、电信服务费。
此外,财政部对本条规定的应税所得额作出具体说明。
3.食品补贴费用在扣除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属于合理费用?
根据96/2015/TT-BTC号通知第四条(经25/2018/TT-BTC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修订)关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的规定
– 除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扣除费用,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 根据法律规定有足够合法发票和文件的费用。
+ 每次购买价值 20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增值税)有发票的费用,付款时必须有非现金支付文件。
+ 非现金支付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文件的规定
….
– 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费用包括:
+本企业本期已计入生产经营费用,但按照法律规定未实际支付或者无支付凭证的企业职工工资、工资及其他应付款的支出。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其条件和福利未明确记录在下列文件之一中的员工: 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公司、企业和团体的财务法规;奖金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根据公司、法团财务规定制定。
– 不属于应纳税收入的费用,但下列费用除外:
+ 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例如:员工及其家人的丧葬、婚礼费用;假期费用、治疗支持费用;支持在培训机构额外学习知识的费用;用于支持受自然灾害、敌人破坏、事故和疾病影响的工人家庭的费用;奖励学业成绩好的员工子女的费用;为员工提供节假日、新年差旅费支持;职工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自愿保险费用(本条第2.11点规定的职工人寿保险和职工自愿退休保险费用除外)和其他福利费用。上述福利费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工资1个月的平均工资。
01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工资平均月工资的确定,按当年工资基金除以(:)12个月确定。企业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则:该纳税年度01个月实际平均工资的确定,按当年缴纳的工资基金除以(:)当年实际经营月数确定。
实际工资基金为该结算年度至按规定报送报表截止时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支出前提取的当年工资准备金金额)
– 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文件,适合每个行业和领域的特定性质的其他费用。
相应地,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食品费用;集体劳动协议;或受公司财务法规和奖金法规监管,并有完整的付款文件,则公司可按照上述第2.4条的说明计入合理费用。或者,公司按照2.30条规定将该费用计入福利费用,满足2.30条的条件,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费用属于合理费用。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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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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