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该公司开展业务的个人是否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许可费?

个人与公司开展业务是否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许可费?

关于您的问题,第139/2016/ND-CP号法令第2条规定,关于许可费的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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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费缴纳人

许可费缴纳人是指从事商品和服务生产、交易的组织和个人,但本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包括:

1。企业依法设立。

2.该组织是根据《合作法》成立的。

3。公共服务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4.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的经济组织。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6.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地点(如有)。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家庭。

上述规定适用于缴费人。她指出,第7条涉及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因此,原则上,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个人已经产生了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缴纳许可费。

但由于商务合作活动的性质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协议,不受国家严格管理,因此实际缴纳费用没有具体指导,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通知。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的许可费申报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10 条第 1 款 b 点规定:

提交土地收入、许可费和预缴费用纳税申报的期限 登记费、许可费和其他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规定的收入

纳税人遵守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土地收入、许可费、登记费、授予权费和其他收入按照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提交申报的期限如下:

1。牌照费

a) 新设立(包括经营户转制的中小企业)或增设附属单位、营业场所或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牌照费缴纳人(个体工商户除外),须最迟于成立或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当年的次年1月30日提交牌照费申报文件。

年内资本发生变更的,牌照费缴纳人应在变更信息发生次年1月30日前提交牌照费申报文件。

b)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牌照费申报文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记录和税务管理数据库确定收入,作为计算应缴许可费数额的依据,并通知缴纳许可费的人遵守本令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许可证费用申报文件,而是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缴纳费用。

哪些情况可以免除许可费?

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第 3 条规定了免除许可费的情况,并经第 22/2020/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包括:

(1) 个人、团体年收入1亿越南盾或以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家庭。

(2) 从事非正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家庭;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没有固定地点。

(3)个人、个人团体、制盐户。

(4)组织、个人、个人团体、家庭农业、渔业、海鲜和渔业物流服务。

(5)公社文化邮局;新闻机构(印刷出版社、音频出版社、视觉出版社、电子出版社)。

(六)按照农业合作社法规定从事农业领域经营的合作社、合作社(含分社、代表处、营业点)。

(七)人民信贷资金;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山区私营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营业点。山区按照少数民族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8)在成立或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收许可证费:

-新成立的组织(发布新的税码、新的商业代码)。

-发起的家庭、个人、个人团体

– 在牌照费减免期间,组织、家庭、个人、个人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场所,则该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场所在组织、家庭、个人、个人团体期间免收牌照费。

(9)由经营户改制的中小企业(按《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型企业支持法)自颁发第一份商业登记证之日起 03 年内免收执照费。

– 在执照费免除期间,中小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对于营业地点,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地点在中小企业免收执照费期间免收执照费。

– 分支机构、代表处本令施行前设立的中小企业办事处、营业场所(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免征许可费),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场所的许可费减免期限自本令施行之日起计算,至中小企业免收许可费期限结束。

-由商业转制的中小企业本法令生效前的家庭,按照《中小企业支持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免收许可费。

(十)公立普通教育机构和公立学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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