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收入合作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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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经2013年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修订补充),对纳税人的规定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货物和劳务并取得应税所得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 企业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

–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越南设有或没有常设机构;

–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公共服务单位;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收入的组织。

(二)有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就在越南境内产生的应税收入和在越南境外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以及与该常设机构的经营相关的越南境外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产生的与常设机构的经营无关的应税收入纳税;

– 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就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纳税。

(三)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机构,包括:

– 越南境内的分公司、执行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油田、气田、矿山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 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和装配项目;

– 服务提供商,包括通过员工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 国外业务代理;

– 在越南的代表,如果代表有权以外国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或无权以外国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常在越南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企业所得税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纳税期间确定为如下:

“1. 除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外,企业所得税期间按公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确定。

2. 本法第 2 条第 2 款 c 点和 d 点规定了适用于外国企业每次产生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期间。”

是来自合作社的收入果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经2013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和2014年修订的第71/2014/QH13号税务法第一条第二款修订和补充),规定免税收入如下:

-合作社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农水产品加工、制盐收入;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或者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农、林、渔业、盐生产领域合作社的收入;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种植业、畜牧业、种植业、农水产品加工企业收入;渔业活动的收入。

– 直接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

– 履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同、试生产期间的产品、在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制成的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 残疾人、吸毒康复者、艾滋病毒感染者、当年平均员工人数20人以上的企业,当年平均员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生产、销售商品和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包括金融、房地产企业。

——少数民族、残疾人、特困儿童、社会丑恶对象的职业培训收入。

——与国内企业的出资活动、合资经营、联营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划分。

– 收到的赠款将用于越南的教育活动、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和其他社会活动。

因此,合作社的果树收入是免税的,因此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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