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社会企业挪用动员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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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第 47/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2 条,对社会企业进行如下监管:

社会企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社会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企业。

因此,这些标准包括:

– 是否是依照本法规定登记设立的企业;

– 运营目标是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造福社区;

– 将企业年度税后利润总额的至少51%用于再投资以实现注册目标。

2. 社会企业可以获得援助吗?社会企业的责任如何界定?

根据第 47/2021/ND-CP 号法令第 4 条,规定接受社会企业的援助如下:

“第四条:接受援助和赞助。

1.社会企业依照接受外国民间援助法的规定,接受外国民间援助,以实现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目标。

2. 社会企业可以接受在越南注册运营的个人、机构、国内组织和外国组织以资产、财务或技术援助形式的赞助,以实现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目标:

a) 企业准备接受赞助的文件,内容包括以下内容:赞助个人或组织的信息、资产类型、资产价值或赞助金额、赞助时间;对接受赞助的企业的要求以及赞助商代表的全名和签名(如果有)。

b) 企业应当自收到资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资助的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资助资助管理机构;该通知必须附有赞助收据文件的副本。”

因此,根据第 47/2021/ND-CP 号法令第 3 条,社会企业在其运营过程中负有如下责任:

– 社会企业必须在整个运营过程中维持社会和环境目标、留存利润用于再投资以及承诺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实现社会和环境目标。除在承诺期限前终止社会和环境目标的情况外,如果社会企业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实现社会和环境目标的承诺以及再投资的留存利润水平,则必须退还社会企业为实现注册的社会和环境目标而获得的所有激励、援助和赞助。

– 私营企业所有者、上市公司合伙人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以及股份公司股东、成员等相关实体董事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在相关期限或时间内对社会企业违反本条第 1 款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社会企业可以从以下来源获得援助:来自国外的外国非政府援助,以及由按规定在越南注册运营的个人、机构、国内组织和外国组织的资产、资金或技术支持发起的援助。社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责任。

3.社会企业应如何处理不当用途的动员资金?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60 条第 1 款 b 点规定,对社会企业不当用途动员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适用的罚款为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因此,该罚款是适用于该组织的罚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相当于对组织罚款的1/2(二分之一)。

除上述罚款外,企业还必须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60条第2款b点的规定,接受强制退还用于不正当用途的补助金的补救措施。

因此,社会企业是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企业。社会企业有权从法律规定的来源获得援助和资金,并必须履行使用这些资金来源的责任。如果社会企业未将筹集的赞助资金用于不当用途,将按照第122/2021/ND-CP号法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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