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营业期间,哪些费用必须全额支付?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已被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206条第3款有关企业停业、停业、终止的规定:
暂停、暂停营业、终止营业
…
3、暂停营业期间,企业须缴纳全部欠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偿还债务,完成与客户和员工签订的合同的执行,除非企业、债权人、客户和员工另有约定。
…据此,企业暂停营业期间,企业必须缴纳全部欠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偿还债务,完成与客户和员工签订的合同的执行,除非企业、债权人、客户和员工另有约定。
暂停营业的企业可以开具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如何记录内容呢?
根据第252/2026/ND-CP号法令第7条第1款c项规定如下(该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第126/2020/ND-CP号法令):
暂停经营期间纳税人的责任
c)在暂停经营期间,纳税人负有以下责任:
c.1)纳税人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但暂停经营时间不足整月、整季、历年或会计年度的,仍须提交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决算资料。
c.2)纳税人不得使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依法使用发票的,须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
c.3)纳税人须遵守税务机关关于督促缴税、强制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暂缓出境、检查税法遵守情况及处理税务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决定和通知。
因此,如果企业暂时停业,则不得进行任何与采购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交易,也不得开具或开具电子发票。
若企业暂时停业,需要向采购商交付电子发票以履行暂时停业日前签订的合同,则公司可由税务机关按照第254/2026/ND-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该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取代第123/2020/ND-CP号法令及第70/2025/ND-CP号法令)逐次签发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适用于暂停经营但需向客户开具发票以履行在税务机关通知暂停经营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企业。
如果企业登记暂时停业,谁负责更新国家商业登记数据库中企业的法律地位?
如果企业登记暂时停业,谁负责更新国家商业登记数据库中企业的法律地位,根据第 168/2025/ND-CP 号法令第 60 条第 5 款、第 6 款规定:如下:
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地点在公告期限前办理暂停经营、恢复经营登记;代表处在公告期限前办理暂停活动、恢复活动登记
…
5.企业办理暂时停业登记的,省级经营登记机关将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该企业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正在”经营中”的法律地位更新为”暂停经营、暂停活动”状态。
6.企业可以在公告期限前办理继续经营登记的同时,为其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办理在公告期限前继续经营、继续活动的登记。省级经营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同时更新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地点的法律地位。
据此,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有责任在企业办理暂时停业登记时,将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该企业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的法律地位更新为暂时停业状态。企业在公告期限前办理复业登记时,也可以同时为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办理继续经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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