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国家收回土地投资时是否可以使用补偿金来管理国家划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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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国家收回土地用于投资时,能否擅自使用国家交由其管理的资产的补偿金?

不能。国有企业在未获得有权机关决定之前,不得擅自使用国家交由其管理的资产的补偿金进行投资。国家收回土地时,资产补偿金支付给资产所有权人;对于国家交由企业管理的资产,所有权人是国家,企业只是被交由管理、使用的单位。该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经批准的补偿、扶持与重新安置方案以及关于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国家收回土地时资产补偿的现行法律框架

目前,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适用《2024年土地法》(第31/2024/QH15号,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及第88/2024/ND-CP号议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88/2024/ND-CP号议定取代了第47/2014/ND-CP号议定和第06/2020/ND-CP号议定,并废止了第01/2017/ND-CP号议定第4条(该条补充了关于交由国家管理的资产补偿金管理的第18c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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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补偿原则见《2024年土地法》第91条第3款:

国家收回土地时补偿、扶持与重新安置的原则
…
3. 依据民事法律属于资产所有权人、因资产遭受损害的,获得损害赔偿;因国家收回土地而必须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考虑扶持。
…

因此,附着于土地的资产损害补偿金支付给资产所有权人,并非当然归属于正在管理、使用该资产的单位。

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擅自使用被交由管理的资产的补偿金

国家交由国有企业管理的资产(土地、厂房、地上建筑物等)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代表。企业仅被授予管理、使用权,不享有如所有权人一样的处分权。因此:

  • 该部分资产的补偿金原则上是国家资金,按照所有权人代表机关的决定以及关于公共资产管理、使用和国家预算的法律规定处理;
  • 企业只有在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方案(如搬迁方案、新建基地投资方案)时才能使用该笔资金,不得擅自将其用于投资其他项目;
  • 对于企业自身所有的资产(由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而非国家交由管理的资产),补偿金按照企业法规定管理、使用。

关于已失效旧规定的提示

此前,第47/2014/ND-CP号议定第18c条(经第01/2017/ND-CP号议定补充)和第80/2017/TT-BTC号通知第6条曾就收回土地时交由国家管理、使用的资产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国有企业被收回土地须搬迁的情形)。但这些规定依附于旧土地法律框架,已于2024年8月1日失效。对于现在产生的补偿方案,不能再机械援引旧规定;企业须直接对照经批准的具体补偿、扶持与重新安置方案及现行有效指导文件。

企业被收回土地时应怎么做?

  • 梳理、分类被收回土地上的资产:属于企业所有的资产与国家交由管理的资产;
  • 对照有权机关批准的补偿、扶持与重新安置方案,确定每类资产的补偿金接收主体;
  • 如欲将补偿金用于投资、搬迁或建设新基地:编制方案,报请有权限的所有权人代表机关作出决定;
  • 完整保存资产来源、交由管理决定及相关凭证,以备与职能机关对接。

透明度说明:本文由ANT Legal法律编辑团队(含AI辅助)审核,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国有企业的实施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估由谁负责?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已被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第二款a点,组织实施和评估国有企业的实施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结果是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该企业董事或总经理。

此外,董事或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动,并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组织实施并评估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和代表公司所有者的机构的决议和决定的执行结果;

– 决定公司日常事务;

– 颁布经董事会或公司总裁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 任命、雇用、解雇、解聘和终止公司经理的劳动合同,但董事会或公司总裁领导的职位除外;

– 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交易,但属于董事会主席或公司总裁权限的情况除外;

– 准备并向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提交有关业务计划目标实施结果的季度和年度报告;财务报告;

– 提议公司税后利润和其他财务义务的分配和使用;

– 劳动力招聘;

– 提出公司重组方案;

–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董事、总经理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担任国有企业董事、总经理,需符合2020年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已被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一)不受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二)具有工商管理或者公司业务领域、行业、专业的专业资格和经验。

(三)不是业主代表机构正、副站长的家属的;董事会成员、公司董事长;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总会计师;公司控制人。

(四)未曾被解聘过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董事、总经理、副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五)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董事、总经理。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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