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1条,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如下:
“第111条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是符合以下特征的企业:
(1)注册资本分为若干等份,称为股份;
(2)股东可以是组织、个人;股东最少为3人,不限最多人数;
(3)股东仅以其向企业出资的数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资产义务负责;
(4)股东有权自由向他人转让其股份,本法第120条第3款和第1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股份有限公司自获颁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3.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发行本公司的股份、债券及其他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谁?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定义如下:
“第4条 词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词语理解如下:
……
3. 股东是拥有股份有限公司至少一股的个人、组织。”
股东死亡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否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形由2020年《企业法》第127条规定,包括:
“第127条 股份转让
1. 股份可自由转让,本法第120条第3款及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规定的情形除外。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该限制仅在相应股票中明确载明时方有效。
2. 转让以合同或证券市场交易方式进行。以合同转让的,转让文件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证券市场交易的,转让顺序、手续按证券法规定执行。
3. 个人股东死亡的,该股东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4. 个人股东死亡而无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的,该股东股份按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5. 股东有权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赠与其他个人、组织;以股份清偿债务。受赠股份或以股份受偿的个人、组织成为公司股东。
6. 按本条规定情形受让股份的个人、组织,仅自其按本法第122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完整记入股东登记簿时起成为公司股东。
7. 公司须在收到相关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出的申请后24小时内,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股东变更。”
据此,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死亡时:
– 该股东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 无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的,该股东股份按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已故股东股份的处理方案是什么?
您提出的情形是个人股东死亡且未留遗嘱,因此该股东股份的继承将按《民法典》和公司章程(如有规定)处理。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51条,已故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651条 法定继承人
1. 法定继承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1)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配偶、生父、生母、养父、养母、生子女、养子女;
(2)第二顺序继承人:死者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同胞兄弟姐妹;死者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者同胞孙子女、外孙子女;
(3)第三顺序继承人:死者的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死者的同胞伯叔、姑、同胞舅、姨;死者为其同胞伯叔、姑、同胞舅、姨的死者同胞侄子女、甥子女;死者为其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的死者同胞曾孙子女。
2. 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
3. 后顺序继承人仅在前顺序无人存活、无继承权、被剥夺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时方可继承。”
因此,已故创始股东的继承人具备继承条件时,须向公司通报继承事宜,并自其信息完整记入股东登记簿时起成为公司创始股东。
继承人不愿继承已故创始股东遗产的,公司须注意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如下规定:
“第120条 创始股东的普通股
……
3. 自公司获颁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创始股东的普通股可自由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仅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转让给非创始股东。该情形下,拟转让普通股的创始股东对该转让无表决权。”
据此,若当前已超过公司获颁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创始股东可将股份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或非创始股东,无须股东大会批准。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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