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形式有哪些?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47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形式的规定:
“第147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形式
1. 股东大会以会议表决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通过其权限范围内的决议。
2. 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时,股东大会关于以下事项的决议须以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形式通过:
a)修改、补充公司章程内容;
b)公司发展方向;
c)股份种类和各类股份总数;
d)选举、免除、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dd)决定投资或出售价值为公司最近财务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价值35%以上的资产,但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比例或价值的除外;
e)通过年度财务报告;
g)重组、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条件是什么?
2020年《企业法》第148条(经2022年《修改公共投资法、公私合作投资法、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法、电力法、企业法、特别消费税法和民事判决执行法》第7条第5款修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条件规定如下:
(1)关于以下内容的决议,经代表参会并表决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65%以上的股东同意即通过,但本条第3款、第4款和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份种类和各类股份总数;
– 变更行业、职业和经营领域;
– 变更公司管理组织结构;
– 投资项目或出售价值为公司最近财务报告中记载的资产总价值35%以上的资产,但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比例或价值的除外;
– 重组、解散公司;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经参会并表决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50%以上的股东同意,决议即通过,但本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表决须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即每名股东的表决权总数为其持股总数乘以应选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数,股东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表决权集中投给一名或数名候选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当选人按得票从高到低确定,自得票最高候选人起,直至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成员数。董事会或监事会最后一名成员有2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时,在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或按选举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选择。
(4)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通过决议的,经持有全体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权总数50%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决议即通过;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5)股东大会决议须在通过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公司有网站的,发送决议可替换为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6)关于不利变更优先股股东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仅经参会的同类优先股股东所持该类优先股总数75%以上同意,或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下经持有该类优先股总数75%以上的同类优先股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征求股东意见通过决议的权限和程序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49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征求股东意见通过决议的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征求股东意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董事会认为为公司利益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征求股东意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董事会准备征求意见票、股东大会决议草案、决议草案说明文件,并在征求意见票返还期限前最迟10日发送给全体有表决权股东,公司章程规定更长期限的除外。编制发送征求意见票的股东名单按本法第141条第1款和第2款执行。发送征求意见票及随附文件的要求和方式按本法第143条执行;
(3)征求意见票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名称、总部地址、企业代码;
– 征求意见目的;
– 股东为个人时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法律证件号码;股东为组织时的名称、企业代码或法律证件号码、总部地址,或作为组织股东代表的个人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法律证件号码;各股份种类数量和股东表决权数;
– 需征求意见通过的事项;
– 表决选项包括同意、不同意和无意见;
– 已答复征求意见票须寄回公司的期限;
– 董事会主席姓名、签字;
(4)股东可按以下规定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已答复的征求意见票寄回公司:
– 信函寄送的,已答复征求意见票须有股东为个人时的股东签字,或组织股东的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寄回公司的征求意见票须装入密封信封,计票前任何人不得拆开;
– 传真或电子邮件寄送的,寄回公司的征求意见票须保密至计票时;
– 超过征求意见票载明期限寄回公司的,或信函寄送被拆开、传真、电子邮件被泄露的征求意见票无效。未寄回的征求意见票视为未参加表决;
(5)董事会在监事会或未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股东的见证、监督下组织计票并制作计票记录。计票记录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名称、总部地址、企业代码;
– 征求意见通过决议的目的和事项;
– 参加表决的股东数量及表决权总数,区分有效票和无效票及寄票方式,并附参加表决股东名单附录;
– 各事项的同意、不同意和无意见票总数;
– 已通过的事项及相应的通过表决比例;
– 董事会主席、计票监督人和计票人的姓名、签字。
董事会成员、计票人和计票监督人对计票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对因计票不真实、不准确而通过的决定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6)计票记录和决议须在计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发送给股东。公司有网站的,发送计票记录和决议可替换为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7)已答复的征求意见票、计票记录、已通过的决议及随征求意见票附送的相关文件保存在公司总部;
(8)以书面征求股东意见形式通过的决议,与在股东大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知识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进行交易之前,对相关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
法律法规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发生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您案件材料的准确法律依据,请在采取行动前致电 0966.475.966 联系 ANT Legal 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准备的材料、文件或证据不齐全。
- 对条件、程序、时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 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即签署、提交材料或进行交易。
ANT Legal 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 可协助审查具体情况、核查材料、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就处理方案提供咨询,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与个人、组织或主管机关进行沟通。
如需快速咨询,请致电 0966.475.966 联系我们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