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是的。根据《2020 年企业法》第 138 条第 2 款 g 项(经第 76/2025/QH15 号法律修改、补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回购每类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以上。
股东大会何时决定回购股份?
根据《2020 年企业法》第 138 条第 2 款 g 项,股东大会决定回购每类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以上。每 12 个月内回购不超过已发行普通股总数 10% 的,属于董事会权限(第 133 条)。
股份回购的顺序与手续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实施回购;向股东付款;并自完成付款之日起 10 日内,登记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依法保留为库存股的除外)。
适用的法律依据
- 《2020 年企业法》(59/2020/QH14),经第 76/2025/QH15 号法律修改:第 133 条,第 138 条第 2 款 g 项(不属于第 76/2025 号法律的修改范围)。
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时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系列,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文件或进行交易之前,对相关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
法律法规可能随时间、地区、文件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您案件的确切法律依据,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 ANT Legal 律师进行核实与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误用已修改、补充或被取代的法律文件。
- 缺少必要的材料、文件或证据材料。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签署、提交文件或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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