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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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或多个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合并到另一家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吗?如果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并购案卷包括哪些内容?

1.法律规定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123/2013/ND-CP号法令第28条规定,申请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内容如下:

– 外国律师执业机构的名称、国籍、总部地址;外国律师事务所与越南法律合伙企业之间合资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形式的越南法律执业组织的名称和总部地址;

– 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国外的执业领域;

– 外国法律的运作期限公司;

– 外国律师事务所总部所在地;

– 被任命为外国律师事务所董事的律师全名,并附有证明被外国律师执业机构任命为外国律师事务所董事的律师至少有02年经验的文件。多年的连续执业经验;

– 外国法律执业组织承诺至少有 02 名外国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董事,在越南出席并执业。每位外国律师必须在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执业183天或以上。

如果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则在越南驻扎和执业的外国律师总数也将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的预计运营计划。

2。一个或多个 100% 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合并到另一家 100% 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吗?

根据第 123/2013/ND-CP 号法令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如下:

第 33 条. 外国法律的合并公司

1。 一个或多个 100% 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并入另一个 100% 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

一个或多个合资形式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并入另一个合资形式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师事务所与越南合伙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意与越南合伙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另一家越南合伙律师事务所。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个或多个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合并到另一家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

3。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123/2013/ND-CP号法令第33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合并档案应送交司法部。文件包括:

– 律师事务所合并请求;

– 律师事务所合并合同,其中必须明确规定合并的程序、期限和条件;劳动力使用计划;继承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 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和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

司法部自收到有效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档案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合并;拒绝的,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接受合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必办理业务登记,只需根据律师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办理设立许可证内容变更手续即可。

– 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享有合法权益,对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有未清偿的债务、正在进行的法律服务合同、与律师、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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