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经理人员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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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的经理头衔是什么?经理必须满足哪些一般条件和标准?

1。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经理的头衔是什么?

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80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经理如下:

越南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的经理和控制人男性

1。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经理包括下列职务:

a)董事长、董事或会员董事会主席、会员董事会成员;

b)董事或总经理、副董事或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c)会计师、分公司主任、代表处负责人、代表处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专业部门和同等职位。

2.外国分支机构在越南的经理包括以下职位:

a) 主任、副主任;

b) 根据外国分支机构在越南的组织和运作规定,总会计师、专业部门负责人和同等职位。

3.越南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的控制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享有独立的权利,包括以下职称:

a) 监事会负责人、控制人;

b)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控制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c) 专家

因此,根据规定,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经理人员包括以下职称:

(1)董事长、董事或者会员董事会主席、会员董事会成员;

(2)董事、总经理、副董事、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3)总会计师、分公司主任、代表处负责人、专业部门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当职务章程。

2。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的经理必须满足哪些一般条件和标准?

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了经理职位的一般条件和标准如下:

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和外国人在越南分支机构的经理和控制人的条件和标准

1。一般条件和标准:

a) 有权按照企业法的规定管理企业;

b) 任职前连续 03 年未因保险业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未因违反内部流程受到开除处分;在选举或任命时,不得根据法律规定受到主管机关的起诉。

2.董事长、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会员董事会成员的条件和标准:

a)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一般条件和标准;

b)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c)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至少具有05年直接在保险、金融、银行领域工作或至少03年在保险、金融、银行领域经营的企业担任经理、执行官、控制人职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具有至少3年直接在保险、金融、银行领域工作的经验或具有至少3年在保险、金融、银行领域经营的企业担任经理、执行人员和控制人职位的经验。

因此,根据规定,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的经理必须满足以下一般条件和标准。这里:

(1) 有权按照 2020 年企业法的规定管理企业;

(2) 未因保险业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受过处分,在任职前连续 03 年未因违反内部流程受到开除处分;

未受主管部门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提起公诉选举或任命时的法律规定。

3。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的控制委员会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其他企业的经理?

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的控制委员会负责人在2022年保险业法第82条第5款中规定如下:

持仓服务原则

5。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不得在同一机构内兼任管理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得同时担任在越南经营的其他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的控制人或经理。

6。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外国驻越南分公司的总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得在同一机构中兼任职务;不得同时在越南经营的另一家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或外国分公司工作。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同时担任在越南经营的另一家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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