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副董事可以兼任总会计师吗?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已被 ANT Legal 以易于理解的方式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股份公司副董事可以兼任总会计师吗?
根据第 174/2016/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第 3 款,有以下规定:
不能从事会计师工作的人
一、会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同一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副主任、副主任、总会计师的生父、生母、养父、养母、妻子、丈夫、亲生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但私营企业、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除外。拥有国有资本,根据中小企业扶持法的规定,属于微型企业。
3、同一会计单位的经理、管理人员、保管员、财务人员以及经常买卖资产的人员,但同一私营企业、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无国有资本企业且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规定属于微型企业的除外。
2020年企业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对企业管理人员中的私营企业管理者、公司管理者进行了规定,包括私营企业主、普通合伙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成员、董事或者总经理以及担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职务的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副董事为股份公司经理,则副董事不能兼任股份公司总会计师。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副董事兼任管理职务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兼任总会计师。
股份公司的总会计师是公司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对吗?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会计工作。
2.国家机关、团体、使用国家预算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企业的总会计师,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协助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监督会计单位的财务。
3。总会计师受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领导;有上级会计单位的,在业务和业务方面还接受上级会计单位总会计师的指导和检查。
4。会计单位聘任会计负责人替代总会计师的,会计负责人必须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公司总会计师是股份公司会计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会计单位的会计工作。
股份公司总会计师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
1.总会计师的职责如下:
a) 在会计单位执行会计和财务法的规定;
b) 根据本法的规定组织和运作会计机构;
c) 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2.总会计师在专业知识和会计业务方面享有独立的权利。
3.国家机关、团体、使用国家预算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的企业的总会计师,除享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a) 对会计人员、仓管员、财务人员的聘任、调动、加薪、奖励、纪律处分等问题,向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意见;
b) 要求会计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会计主管会计工作和财务监督有关的完整、及时的资料;
c) 与决定意见不同时,保留书面专业意见
d)发现本单位有财务、会计违法行为时,向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报告;如果仍需遵守该决定,请向上级决定者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不承担执行该决定的后果。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的职责如下:
– 在会计单位执行有关会计和财务的法律规定;
– 根据本法规定组织和运行会计机构;
– 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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