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货物是否需要缴纳承包商税?

外国贸易商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货物是否需要缴纳预扣税?

根据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贸易商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货物是否需要缴纳承包商税。 103/2014/TT-BTC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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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本通知中的说明适用于以下主体(第二条第一章规定的情况除外):

1。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或未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商业组织;越南居民或非越南居民的外国商业人士(以下统称为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根据外国承包商与越南组织和个人之间或外国承包商与外国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承诺,在越南开展业务或在越南产生收入,以执行部分​​合同工作。出价。

2。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基础,以现场进出口的形式在越南提供货物并在越南产生收入(加工和退回货物给外国组织和个人的除外),或在越南分销货物或根据国际商业术语(Incoterms)的交货条件提供货物,其中卖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到越南境内。

如果出口加工企业向国外贸易商采购货物,导致该国外贸易商在越南产生收入,但不属于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况,该国外贸易商仍需缴纳预扣税。

出口加工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非关税区投资优惠和税收政策?

根据第35/2022/ND-CP号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出口加工企业自设立出口加工企业的投资对象在投资登记主管机关的《投资登记证》、《调整后的投资登记证》或《出口加工企业登记证》上备案之日起,即可享受非关税区的投资优惠和税收政策。

出口加工企业竣工后,须经主管海关确认符合出口税法和进口税法规定的海关检验监管条件,方可正式开业。出口加工企业未取得海关检验监管条件的,不能享受非关税区税收政策。

出口加工企业海关查验、监管条件的检查、确认和填写,应当符合出口税收、进口税收法律的规定。

出口加工企业是否可以将货物销往国内市场?

出口加工企业是否可以将货物销往国内市场?根据第 35/2022/ND-CP 号法令第 26 条第 11 条如下:

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和出口加工企业的特别规定

10.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经济区内没有足够空间安排仓库存放货物服务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活动的,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可以在工业区、经济区外租用场地存放货物。工业园区、经济区外储存货物的仓库自海关主管机关根据税法、海关法规定确认符合海关检验监管条件之日起投入使用。

自主管海关机关允许使用之日起05个工作日后,出口加工企业须将出口加工区外仓库的安排通知投资登记机构。工业园区、经济区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储存货物并调整投资项目(如有)。

11。允许出口加工企业将货物销往国内市场。从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进口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照出口税法、进口税法的规定纳税。

12.只有投资者、在出口加工企业工作的人员以及与出口加工企业有工作关系的人员才能进出出口加工企业。

据此,出口加工企业可以将货物销往国内市场。

从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进口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照出口税法、进口税法的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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