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业户主已获得商业户口登记证,但目前正在服刑,商业户口登记证会被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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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户籍证明的条件是什么?

第01/2021/ND-CP法令第82条对商业户籍证明的规定如下。之后:

– 商业户口登记证是发给依照本法令规定设立和经营的商业户。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户,可取得经营户登记证:

+ 注册的业务线和职业不禁止商业投资;

+ 经营户名称依本令第八十八条规定设定;

+ 拥有有效的商业登记文件;

+ 按规定缴纳全额商业户口登记费。

– 商业户籍证明是根据商业户创始人申报的商业户籍档案信息签发的,并对商业户本人负责。

– 商业户口登记证上的信息自商业户口登记证签发之日起合法有效,商业户自商业户口登记证签发之日起有权经营业务,但在有条件商业投资领域开展业务的情况除外。经营户在《经营户登记证》核发之日之后登记开始经营业务的,自登记之日起有权经营业务,但有条件的商业投资和经营范围除外。

– 经营户可直接到区经营登记机关领取经营户登记证,或登记并缴纳费用邮寄领取。

– 经营户有权要求区经营登记机关核发经营户登记证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因此,要获得商业户口证明,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注册的业务和职业不禁止商业投资;

+ 经营户名称依本令第八十八条规定设定;

+ 拥有有效的商业登记文件;

+ 按规定缴纳全额商业户口登记费。

如何规范设立营业户的权利和登记营业户的义务?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80 条规定设立营业户的权利和登记营业户的义务如下:

–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越南公民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权根据本章规定设立经营户,但下列情况除外:

+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认知和行为控制有困难的人;

+ 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拘留、正在服刑、正在强制戒毒所、义务教育机构执行行政措施或者被法院禁止担任某些职务、执业或者从事某些工作的人;

+ 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和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登记一个经营户,并有权以个人身份向企业出资、入股、认缴出资。

– 注册企业的个人或家庭成员不能同时成为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除非其余合伙人另有同意。

因此,服刑人员无权设立经营户,有义务进行经营户登记。

如果经营户业主已取得营业户籍证明,但目前正在服刑,营业户籍证明会被撤销吗?

根据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93条规定,撤销营业户籍证明如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业户口登记证将被吊销:

+ 企业户籍申请申报内容虚假的;

+ 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经营活动,未通知登记所在地的经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 在禁止的行业和职业中开展业务;

+ 经营户是由无权设立经营户的人设立的;

+ 经营户自报送期限起3个月内未按照本令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向区经营登记机关报送报告或提出书面请求的;

+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案件。

——商业户口档案申报内容虚假的,区经营登记机关应当向该商业户发出违规通知书,并作出吊销商业户口登记证的决定。

变更经营户籍内容登记资料不实的,由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向该经营户发出违规通知书,撤销以虚假信息变更的经营户籍内容,并凭最近有效资料核发经营户登记证,同时通知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处理。区经营登记机关要求经营户重新办理申请,方可考虑核发经营户登记证。经营户可以将后续变更登记依法变更的内容合并为一份资料,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 经营户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营业,未通知其登记所在地的区级经营登记机关,或未按照本条第dd款第一项规定提交报告的,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应书面通知其违法情况,并要求经营户业主到区级经营登记机关说明情况。自通知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被请求人未到场或者其解释不予批准的,区商业登记机构将作出吊销商业户口登记证的决定。区工商登记机关负责配合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对经营户的说明内容进行审核。

– 经营户从事禁止从事的业务或职业的,由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违法通知,并作出吊销经营户口登记证的决定。

– 如果经营户是由无权设立经营户的人设立的:

+ 经营户由个人设立且该个人无权设立经营户的,由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违法通知书,并作出吊销经营户登记证的决定;+ 如果经营户由家庭成员设立,且其中有无权设立经营户的成员,区工商登记机关应发出通知,要求该经营户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该个人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将发出违法通知书,并作出吊销其营业户口登记证的决定。

– 如果法院决定吊销商业户口登记证,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应根据法院的决定,在收到法院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吊销商业户口登记证的决定。

– 区级经营登记机关依法收到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吊销营业户口登记证的书面请求的,自收到吊销商业户口登记证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0天内,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顺序和程序吊销营业户口登记证。

– 作出吊销经营户登记证的决定后,经营户必须按照本令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但应税务机关要求吊销经营户登记证以实施税债强制措施的除外。

– 因税债执行而吊销营业户口登记证后,区经营登记机关收到税务机关要求撤销吊销决定并恢复营业户口登记证的文件的,区经营登记机关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经营户恢复营业户口登记证。

因此,已取得商业户口登记证但正在服刑的商业户主,属于吊销商业户口登记证的情形之一。

终止经营户经营有何规定?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92 条规定终止经营户经营如下:

– 经营户终止经营活动时,必须向其登记所在地的区经营登记机关提交终止经营活动通知书。通知必须随附以下文件:

+ 税务机关终止税法的通知;

+ 如果家庭成员登记其企业,则家庭成员关于终止家庭商业活动的会议记录副本;

+ 商业户口证明原件。

– 除非企业家庭和债权人另有约定,否则在提交终止企业家庭经营的申请之前,企业家庭有责任偿还所有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未履行的财务义务。区经营登记机关对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向经营户发出终止经营活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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