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向社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规定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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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2012 年《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权利如下:

– 实现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经营目标;

– 决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管理组织和运作;

–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登记的行业和职业创造就业机会,满足会员和会员合作社的共同需要。

– 为会员、会员合作社和市场提供和消费产品、服务、工作岗位,但必须确保履行对会员和会员合作社会员的义务。

– 新加入、终止会员资格、会员

– 运营期间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依照法律规定动员资金,经营内部信用。

– 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合资、联营、合作,实现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目标。

– 出资、入股、兴办企业,以支持合作社、合作社公社的经营。

– 管理、使用和运用资金、资产和资金

– 实施收入分配并处理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的损失和债务。

– 参加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的代表组织。

– 投诉或通过代表谴责侵犯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理违反章程的会员和会员合作社,解决内部纠纷。

*合作社的义务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如下:

-执行章程的规定。

-按照本法规定保障会员和会员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 按照注册职业进行经营。

——履行合作社与会员、合作社联盟与会员合作社之间的服务合同。

– 执行财政、税务、会计、审计和统计方面的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合作社、合作社的资金、资产和资金。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划拨或者租赁的土地和其他资源。

– 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健康保险等政策。

– 向成员和成员合作社进行教育、培训、培养和提供信息。

– 根据政府规定,实施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运营情况的报告制度。

——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给会员和会员合作社造成的损失。

2、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员提供哪些产品和服务?

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合作社向会员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规定如下:

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合作社根据服务合同通过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向成员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 联合从市场购买产品和服务来服务会员;

– 向市场销售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 向会员购买产品和服务并销往市场;

– 从市场购买产品和服务出售给会员;

——会员及会员合作社的加工产品;

– 提供设施和技术基础设施来服务会员;

– 会员信用;

– 为就业合作社成员创造就业机会;

– 根据合作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其中,2012年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服务合同,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为满足社员共同需要而使用合作社产品和服务的协议。

3。合作社是否可以向非会员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向非合作社会员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按照第193/2013/ND-CP号法令第5条(经第107/2017/ND-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修订)的规定进行如下:如下:

– 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有权为会员和会员合作社以及非会员客户提供和消费产品、服务和工作,但必须确保履行对会员和会员合作社的义务。

– 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承诺提供的产品、服务和工作的供应和消费率,会员和会员合作社对非会员客户的消费具体由合作社章程,但不超过以下规定:

+ 不超过农业和非农业部门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产品和服务供应总额的 50%。

+ 在合作社创造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支付给工人的工资 非无限期劳动合同成员的员工不超过合作社支付给所有员工工资总额的 30%

– 接受存款并向非人民信贷基金成员的客户提供信贷是根据信贷机构法的规定和越南国家银行的指导进行的。

– 对于《合作社法》生效后成立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承诺向会员以及会员合作社非会员客户供应和消费的产品、服务或工作的供应和消费率必须确保符合本条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规定。

– 对于《合作社法》生效之前成立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合作社生效:

+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保证其承诺向会员、会员合作社和非会员顾客供应和消费的产品、服务和岗位的供应和消费率的,将继续经营。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行事;

+ 合作社或者合作社联合体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保证合作社或者合作社联合体承诺向会员、成员合作社和非会员顾客供应和消费的产品、服务和工作的供给和消费率的,必须重组其业务,以确保在期限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比例。自2013年7月1日起36个月或成立企业来销售这些产品、服务或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合作社可以向非合作社成员的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但必须保证规定的限度,相应地,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在农业领域和非农产品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比例必须满足不超过合作社成员的50%的供应比例总供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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