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审计服务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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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审计服务的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根据2011年《独立审计法》第28条,审计事务所的权利如下:

-提供本法第40条规定的服务;

-接受服务费服务;

-设立审计服务业务分公司;

– 在国外设立审计服务业务;

– 参加国际审计组织,审计方面的专业机构;

– 要求被审计单位充分、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及解决方案 提出与审计内容相关的问题;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内容相关的资产清查、债务核对;审计过程中检查与被审计单位单位内外经济、财务活动有关的所有记录和文件;

-审计过程中检查和确认与被审计单位单位内外有关的经济、财务信息;

-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必要信息;

-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 203/2012/TT-BTC 号通知第 17 条(经第 39/2020/TT-BTC 号通知第 5 条第 1 条和第 2 条修订)规定了审计公司的责任如下:

– 维护并确保获得开展业务资格证书的条件

– 不得更正或删除审计业务资格证书中记录的内容。

– 不得出租、出借、抵押、购买、出售、转让审计业务资格证书。

– 自审计业务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之日起 10 天内,向财政部报告从事审计服务业务的资格。

– 自独立审计法第26条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部(附证明文件)。

– 接受审查、检查并遵守国家主管机关关于确保审计服务业务条件和使用审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处理决定。

– 提交39/2020/TT-BTC号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计服务业务条件维持情况报告。

– 提交第39/2020/TT-BTC号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年度经营报告。

2. 提供审计服务的企业可以暂停营业吗?

根据2011年独立审计法第33条和第203/2012/TT-BTC号通知第14条规定,审计服务企业暂停营业如下:

– 审计事务所可以暂停审计服务业务,但暂停期限不得连续超过十二个月。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暂时停止审计业务的,必须在拟暂时停止业务的日期至少15日前向财政部发出暂时停止审计业务的通知(按照附件十一规定的格式)。

– 未完成与委托人签订的审计合同而暂时停止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就该合同的执行达成协议。

——暂时停止审计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在财政部网站公布。

– 如果审计事务所暂时停止提供审计服务,该审计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也必须暂时停止提供审计服务。

– 恢复运营时,审计事务所必须确保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必须在恢复日期前至少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服务企业可以暂时停业,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知财政部。

3. 提供审计服务的企业在未通知的情况下临时停业又恢复营业怎么办?

根据第203/2012/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3款规定,暂时停止营业的审计服务企业的通知责任如下:

恢复营业时,审计企业必须确保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最迟在开业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财政部。

按照上述规定,审计服务企业恢复营业时暂停营业的,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财政部。如果企业未经通知而恢复运营,将根据第41/2018/ND-CP号法令第66条第3款g点处理如下:

“第66条。违反审计公司通知和报告义务规定的处罚

3。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事务所,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

g) 审计业务暂时中止后恢复营业时,未书面通知财政部;“

因此,该罚款是根据法令第 5 条第 2 款适用于组织的罚款102/2021/ND-CP.

因此,审计服务企业有权暂时停业,但必须按照规定向财政部发出通知。企业复工后,还需在复工前至少10天向财政部通报。未经通知而恢复营业的企业,将按照第41/2018/ND-CP号法令第66条第3款g点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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