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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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企业可以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吗?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 条关于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权利的规定如下:

“第 3 条. 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权利 Nam

1. 允许外国贸易商根据越南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在越南设立自己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

2. 外国贸易商不得在一个省或直辖市设立多个同名代表处或分支机构。”

其中,根据 2005 年商法第 6 条第 1 款将外国贸易商定义为如下:

贸易商包括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独立、正规、有工商登记的个人。

因此,外商可以理解为依法设立的对外经济组织、外籍个人独立、正规、有商业登记进行贸易的个人。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外商是指有权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企业。越南。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企业必须满足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7 条获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 外国贸易商根据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设立并注册开展业务,或受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认可。接收;

– 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已经营至少 01 年的外国贸易商;

– 如果外国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文件规定了经营期限,该期限必须自申请之日起至少 1 年;

– 代表处的经营内容必须符合越南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成员;

– 如果代表处的业务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或者外国贸易商不属于参加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代表处的设立必须得到管理该领域的部长或部级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长)的批准。

2。外国企业如何设立代表处?

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企业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0条和第11条准备文件并办理手续如下:

* 01套文件包括:

-按表格申请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工业和贸易部的文件;

– 外国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文件的副本;

– 外国贸易商任命/指定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文件的副本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税务或财务义务履行情况确认书或由外国贸易商所在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同等价值的文件,或确认和证明外国贸易商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存在和经营;

– 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如果是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果是外国人)的复印件;

– 代表处预计地点的文件包括:

+谅解备忘录或场地租赁协议副本或证明交易者有权开发和使用该场地设立代表处的文件副本;

+ 根据本令第 28 条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代表机构预计所在地的文件副本。

本条第 1 款 b、c、d 和 dd 项(如果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为外国人)规定的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证。越南法律。本条第 1 款 b 点规定的文件必须由越南驻外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根据越南法律进行认证或领事认证。

* 授予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命令和程序

– 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适用)向发证机构提交申请。代表处预计所在地的许可证。

– 自收到档案之日起 03 个工作日内,如果档案不完整且不有效,发证机构将进行检查并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在处理文件的过程中,最多可提出一次额外文件要求。

-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外,发证机关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或不颁发《外国商人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有文件载明理由。

-本令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以及专门法律文件未对设立代表机构作出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函专门管理部征求意见。自收到许可机关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专门管理部应当出具文件,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发证机构自收到专门管理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不颁发外国贸易商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如果拒绝授予许可,必须有文件明确说明原因。

3.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在越南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他们必须履行以下税项的纳税义务:

– 许可证税;

– 个人所得税。

(1) 关于许可证税:

根据通知第 1 条第 1 款65/2020/TT-BTC 对许可费缴纳者的规定如下:

许可费缴纳者是指从事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第 2 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生产和贸易的组织、个人、个人团体、家庭,但本法令第 3 条和第 1 条法令第 1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22/2020/ND-CP,具体如下:

许可费缴纳人是指除本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从事商品和服务生产、贸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依法设立的企业。

-组织 合作社下设立的组织法律。

–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公共服务单位。

– 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团体、社会职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的经济组织。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 条款中规定的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营业场所本条第 1、2、3、4 和 5 条(如有)。

– 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家庭。

我们看到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需要纳税。

但是,第 65/2020/TT-BTC 号通知第 1 条第 2 款规定了许可费豁免情况如下:

许可费豁免情况按照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第 3 条和该法令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执行22/2020/ND-CP。特别是第139/2016/ND-CP号法令第3条第1款、第2款和第22/2020/ND-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费豁免情况。

其中规定:

在成立或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年(从1月1日起)免除许可费1 月至 12 月 31 日)适用于:

– 新成立的组织(发布新税码、新商业代码)。

– 首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个人、个人团体。

– 在牌照费豁免期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营业场所的组织、家庭、个人或个人团体可免交牌照费。

因此,如果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是在企业免缴许可证费期间设立的,则可以不必缴纳许可证费。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代表机构负责根据2012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款和111/2013/TT-BTC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b项规定,对代表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外国企业完全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在越南设立代表处。代表处的纳税义务包括缴纳许可费(豁免除外)和代表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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