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信贷机构破产后的遗产

1. 谁有权利和义务向信贷机构提出破产程序申请?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98条规定,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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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国家银行发出终止特别控制的文件或终止适用或不适用恢复偿付能力措施的文件但信贷机构仍无力偿债后,以下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 无担保债权人和部分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日起3个月内且企业或合作社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职工、基层工会、尚未成立基层工会的地方的直属上级基层工会,有权在企业、合作社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债务支付之日起3个月月底后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 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20%或以上普通股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连续 6 个月持有普通股低于 20% 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在股份公司资不抵债时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 当合作社或合作社无力偿债时,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合作社工会成员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 信贷机构有义务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如果信贷机构未提交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越南国家银行应为该信贷机构提交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

2。什么情况下可以受理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九十九条,受理信贷机构破产程序的规定如下:

出现终止特别控制文件或者终止适用或不适用偿付能力恢复措施的文件的,人民法院受理信贷机构破产程序的申请。越南国家银行,但该信贷机构仍无力偿债。

3。信贷机构被宣告破产后的遗产分割?

本质上,在被要求启动破产程序之前,信贷机构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国家银行特殊控制。在这个阶段,信贷机构得到专项贷款的支持。因此,如果他们被宣告破产,他们必须优先偿还这笔贷款。具体而言,2014年《破产法》第100条对特别贷款的偿还规定如下:

“根据《信贷机构法》规定从越南国家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获得特别贷款并被宣告破产的信贷机构,在按规定进行资产分割之前,必须向越南国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偿还该特别贷款。”该法第101条

然后,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资产分割顺序,对信贷机构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具体如下:

-信贷机构的资产价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割:

+破产费用资产;

+工资债务、遣散费、社会保险、职工健康保险、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协议项下的其他福利;

+存款;存款保险组织必须根据存款保险法的规定和越南国家银行的指示向破产信贷机构的储户支付的金额;

+ 对国家的财政义务;无担保债务必须支付给债权人名单上的债权人;由于担保资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担保债务尚未清偿。

– 如果信贷机构在完全清偿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债务后仍有资产价值,则剩余部分属于:

+ 信贷机构的成员是合作社;

+ 信贷机构的所有者是一个成员有限责任公司;

+ 信贷机构的出资成员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信贷机构的股东为股份公司。

-资产价值不足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清偿的,按照同等优先顺序的主体,按照债务金额对应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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