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或以上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已被蚂蚁法律以易于理解的方式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1。法律如何规定在越南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在越南为外国法律执业组织工作的越南律师的执业范围?
根据第 123/2013/ND-CP 号法令第 31 条规定,在越南的外国法律执业组织和为在越南的外国法律执业组织工作的越南律师的执业范围为如下:
– 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在越南的执业范围按照《律师法》第70条的规定进行,其中,外国律师执业组织不得:
+ 认证越南国家机构和组织颁发的文件的副本和翻译件;
+ 办理收养手续,婚姻、公民身份、越南国籍;
+ 提供公证服务、执达员以及根据越南法律只能由越南执业组织、越南公证员执业组织和越南执达员执业组织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目前。
– 在越南为外国执业机构工作的越南律师不得从事本条第 1 条规定的服务。
2。两个或两个以上 100% 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意合并为一家新的 100% 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吗?
根据第 123/2013/ND-CP 号法令第 32 条第 1 款规定外国公司合并如下:
第 32 条. 外国法律的合并公司
1。 两个或两个以上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协议合并为一个新的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资形式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协议以新合资形式合并为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律师执业机构与越南合伙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意合并为一个外国律师执业机构和越南合伙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100%外资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意合并。成为一家新的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
3。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档案如何监管?
根据第123/2013/ND-CP号法令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合并档案应送交司法部。文件包括:
– 律师事务所合并申请书;
– 合并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合并的程序、期限和条件;劳动力使用计划;继承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 合并后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
– 合并律师事务所章程。
– 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0天内,司法部决定以颁发合并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的形式批准合并;拒绝的,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合并后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得营业登记证后,合并后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是否会终止?
根据第123/2013/ND-CP号法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如下如下:
– 合并后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得营业登记证后,合并后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将终止其业务。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享有合法权益,对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有未清偿的债务、正在进行的法律服务合同、与律师、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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