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从事会计业务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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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营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取得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条件如下:

“第六十条 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条件

[…]

3.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取得会计服务资格证书:

a) 具有法律规定的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文件;

b) 至少有两名执业会计师;

c) 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是执业会计师兼董事。

[…]

5. 自会计服务业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会计服务企业或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未获得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或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已被撤销,企业或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必须立即通知经营登记机关办理删除手续。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中含有“会计服务”字样。

据此,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即可获得会计服务资格证书:

– 具有法律规定的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

– 拥有至少两名执业会计师;

– 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是执业会计师兼董事。

2.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61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资料

1。申请颁发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

2.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同等价值文件的副本。

3。执业会计师执业会计服务注册证书副本。

4。与执业会计师会计服务业务的劳动合同。

5.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文件。

6.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7。承担外国企业责任的书面承诺,证明外国企业允许在越南提供外国会计服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开展会计服务业务的文件。”

因此,您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

– 申请颁发从事会计服务业务的资格证书。

– 业务副本注册证书、投资注册证书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

– 执业会计师从事会计服务的注册证书副本。

– 与提供执业会计师会计服务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 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文件。

–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承担外国企业责任的书面承诺,证明外国企业为在越南提供会计服务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开展会计服务业务的许可证的文件。

3. 颁发证书的期限 从事会计服务业务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会计法》第 62 条2015年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 颁发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期限|

1.财政部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如果拒绝,必须做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二、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有关问题需要明确的,财政部要求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予以说明。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期限自收到补充说明文件之日起计算。”

据此,财政部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如果拒绝,必须做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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