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会计业务的公司可以出资设立另一家从事会计业务的公司吗?

什么是会计服务业务?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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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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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术语解释

[…]

十三、会计服务业务,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为有需要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任总会计师、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咨询以及其他会计工作内容内的会计服务。

据此,会计服务业务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为有需要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会计服务、担任总会计师、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咨询以及会计工作内容内的其他业务。

哪些人不可以注册从事会计业务?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会计从业注册的规定,其中:

“第五十八条 会计从业注册

[…]

4.不允许注册从事会计服务的人员包括:

a) 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军官、职业军人、工人、国防官员、人民警察。

b) 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决定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曾犯有违反财务、会计相关经济管理秩序罪之一,尚未消除犯罪记录的;正在接受公社、区、镇教育行政措施的人员,送义务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所的人员;

c) 因违反经济管理秩序而被判有严重罪行,尚未消除犯罪记录的人员;

d) 因违反财务、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但尚未消除犯罪记录的人员;警告处罚的情况下,自处罚决定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尚未到期;或自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完成之日起 01 年内尚未到期;

dd) 暂停从事会计服务的人员。

因此,未注册从事会计服务的人员包括:

– 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军官、职业军人、工人、国防官员和人民警察。

–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决定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曾犯有违反财务、会计相关经济管理秩序罪之一,尚未消除犯罪记录的;正在接受公社、区、镇教育行政措施或者送入义务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所的人员;

——因违反经济管理秩序的严重犯罪而被判刑但尚未消除犯罪记录的;

– 因违反财务、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警告的,自处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其他行政处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

– 被暂停从事会计服务的人员

提供会计服务的公司可以出资设立另一家会计服务公司吗?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五十九条,对会计服务业务的规定如下:

– 会计服务企业按下列类型设立:

+ 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公司;

+ 私营企业。

——企业符合本法规定的经营条件,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会计业务。

– 会计服务企业不得出资设立其他会计服务企业,但向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出资在越南设立会计服务企业的情况除外。

– 外国会计服务企业以下列形式在越南开展会计服务业务:

+ 向已在越南设立并经营的会计服务企业出资设立会计服务企业;

+ 设立境外会计服务企业分支机构;

+ 根据政府规定提供跨境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事会计服务业务,因此不允许出资设立另一会计企业,但与外国企业出资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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