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设立分支机构许可证颁发时除了丢失外,还可以重新颁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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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重新颁发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8 条,对重新颁发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情况有规定许可证如下:

第十八条 补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情形

外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补发手续:

1、代表机构总部由省、直辖市迁出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地理区域到另一个省、集中管理的城市或另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地理区域。

2. 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的许可证丢失、毁坏、损毁或以任何形式毁坏。”

因此,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8条第2款,当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丢失时,将申请重新颁发许可证。

丢失外商设立分支机构许可证,是否需要向公安部申报?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24 条规定发送和存储许可证如下: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的寄送和保存

1.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机关负责将许可证副本发送至:工业贸易部、专门管理部(如相关)、税务机关、统计机关、代表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2.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机关设立分支机构许可证负责将许可证副本发送至:专业管理部(如适用)、税务机关、统计机构、省级警察机关、分支机构总部所在地工贸厅或管理委员会(如果分支机构总部位于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区)。

因此,当分支机构许可证丢失时,只需办理补发手续,无需通知警方。

重新颁发分支机构许可证的申请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9 条规定申请重新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许可证包括以下文件:

– 按照本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新签发的,一套文件包括:

+ 根据工贸部表格,由外商授权代表签署的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申请;

+ 根据本令第36条第1款a点的规定,向迁址的发证机构通知代表机构的业务终止;

+ 颁发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副本;

+ 根据本令第十条第一款e点的规定,代表机构预计搬迁地点的文件。

– 按照本令第18条第2款规定重新颁发的,01套文件包括: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工业和贸易部表格的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申请书。

因此,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9条第2款,您需要一套文件,包括: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表格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重新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

补发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20 条规定,重新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和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如下:

– 对于本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国商人应在搬迁地终止代表机构业务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重新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的,外国商人必须按照本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领取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手续。

– 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果符合条件)向许可机构提交申请。

– 自收到档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如果档案不完整且无效,发证机构应检查并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在文件处理过程中,最多可以请求一次额外文件。

– 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构将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和设立分公司许可证。不予补发的,须有文件明确说明理由。

以上是我们关于丢失分支机构许可证补发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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