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签署人和接受电子签名一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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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签名签署人的义务有哪些?

2005年《电子交易法》第25条具体规定了电子签名签署人的义务:

– 电子签名签署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控制电子签名程序系统并使用该设备确认其对所发送的数据电文的意愿的人。

– 签署电子签名的人有以下义务:

a)采取措施避免非法使用您的电子签名创建数据;

b)当您发现电子签名可能不再受您控制时,您必须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接受电子签名的当事人和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以防电子签名被认证;

c)使用电子证书验证电子签名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证书中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签署电子签名的人必须对不遵守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依法接受电子签名的一方的义务

根据2005年《电子交易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接受电子签名的一方的义务如下:

-电子签名接受方是指基于对当事人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信任,实施接收到的数据电文内容的一方。

– 接受电子签名的一方有以下义务:

a) 在接受电子签名之前,采取必要措施验证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b) 在使用电子证书验证电子签名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验证电子证书的法律价值以及与电子证书相关的限制。

– 接受电子签名的一方必须对不遵守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越南法律是否接受企业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上使用电子签名?

根据2005年《电子交易法》第24条的规定,数字签名的法律价值规定如下:

“第24条.电子签名的法律价值

1.如果法律要求文件必须有签名,则:如果用于签署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满足以下条件,则认为满足数据电文的要求:

a) 创建电子签名的方法可以验证签名人并表明签名人对数据电文内容的认可;

b) 该方法足够可靠并适合创建和发送数据电文的目的。

2 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需要由机关、组织盖章的文件,如果该数据电文由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机关、组织的电子签名签署,且电子签名被证明是真实的。”

因此,如果贵企业的电子签名符合2005年《电子交易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则该文件仍具有同等法律价值。手写签名。然而,目前还没有关于劳动合同电子签名的指导文件。因此,为避免未来风险,您应联系当地劳动管理机构获取有关此内容的具体说明。

此外,您可以查看第130/2018/ND-CP号法令第8条中关于数字签名的法律价值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文件需要签名的情况下,如果该数据电文是用a签名的,则该数据电文的要求被视为响应式数字签名,并根据本令第九条的规定保证数字签名的安全。

– 在法律要求文件由机构或组织盖章的情况下,如果该数据电文由该机构或组织的数字签名签署,并且根据本法令第 9 条的规定保证数字签名的安全,则视为满足数据电文的要求。

– 根据本法令第五章的规定,外国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被许可在越南使用与越南提供公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组织颁发的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价值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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