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可以以0%的利息向外国母公司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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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以0%利息向外国母公司借入资金?

根据第132/2020/ND-CP号法令第6条规定如下:

-根据活动和交易性质确定纳税义务的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分析比较,以确定关联交易的性质。链接:

+ 交易性质是指当事人的法律合同或文件、交易协议与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之间的比较。纳税人没有书面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实际执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根据独立当事人之间业务的真实性质确定关联交易,具体为:从与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中获得收入和利润的关联方必须对资产、货物、服务、资源拥有并控制业务风险的权利、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和产生收入的权利。股票、股票等金融工具以及纳税人与关联方的交易产生费用,必须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获得利益、直接经济价值或者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收入、增值;

+交易的性质由关联方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交易和风险的信息、证据、数据的收集方式决定。

– 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的分析和比较交易:

+ 比较纳税人关联交易中的合同、文件、协议和经济、商业、财务关系的依据是关联方之间的数据和实际交易,以与类似条件下独立方可以批准的商业决策进行比较。分析比较时采用的比较原则比书面协议更注重关联方的性质、商业惯例和承担的风险;

+ 分析比较必须确保独立交易的企业与有关联交易的企业或独立交易与关联交易的企业之间的相似性,不存在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同因素;利润率或各方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如果存在对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同因素;利润率或者利润分配比例的,应当通过比较本令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因素,并按照本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进行分析、确定和调整,以消除重大差异。

2. 选择独立比较对象的规定

根据第 132/2020/ND-CP 号法令第 7 条如下:

– 选择独立的内部比较对象,是选择纳税人自己与非关联方的交易,确保相似性且不存在影响价格的重大差异;利润率或各方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没有类似独立内部比对对象的,按照本令第十七条第三款b、c点选择比对对象。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之间的比较是针对每个类似产品逐笔交易进行的。无法按产品进行交易比较的,交易汇总必须符合交易性质和商业惯例,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按照本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根据会计、统计和税务法规,可比对象的财务和业务数据必须确保用于纳税申报和计算目的的可靠性。独立可比交易发生的时间必须与关联交易同时发生或者与纳税人同一会计年度,但本令第九条规定需要延长比较时间的特殊情况除外。数据格式必须保证交易时或同一纳税期内的价格可以进行比较和计算;利润率或利润分配比例的比较数据必须保证至少连续三个纳税期。对于税率和相对税率值,纳税人将数字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相对数取自公开数据,不附绝对数且不采用四舍五入原则的,公开数据参照来源。

-经过重大差异分析、比较和调整后选定的独立比较对象的最少数量如下:01个对象,如果是关联交易或纳税人进行关联交易,且不是独立比较对象。有区别; 03科目是指独立可比企业存在差异,但有足够的信息和数据作为基础消除所有重大差异的情况;05科目是指仅有信息和数据作为基础消除独立可比企业大部分重大差异的情况。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交易企业的税务管理与企业间贷款交易的税务管理相同。越南的母公司和国外的母公司可以自行协商利率。但该协议还必须与市场利率一致。

3。关于外国贷款承包商税问题?

根据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7条第3款规定如下:

“3. 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在越南产生的收入是指根据承包商合同、分包商合同(第 2 条第一章规定的情况除外)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收入,无论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业务活动地点在哪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外国承包商、外国分包商的应税收入可以如下:

– 贷款收入利息:是指贷款人从任何形式的贷款中获得的收入,无论贷款是否有抵押,无论贷款人是否有权从借款人那里获得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外国个人的存款利息和驻越南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在越南开展业务所产生的存款利息),包括与存款利息相关的奖金(如有);根据合同规定的递延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 (免税债券除外)、国库券;存单利息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向外国母公司借款的0%利率必须符合市场情况。

根据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如下:

– 纳税人若有下列税法违法行为之一,应接受纳税评估:

+ 未登记税务、未申报纳税、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额外税务记录或纳税申报在计税基础方面不完整、真实或准确;

+ 未反映或未充分、诚实、准确地反映会计数据确定纳税义务的账簿;

+未在规定的期限规定内出具会计账簿、发票、凭证以及与确定应纳税额有关的必要文件;

+未按照规定遵守税务检查和税务审计决定;

+不按照市场上正常交易价值购买、销售、交换和核算商品和服务的价值;

+ 使用非法发票购买、交换货物,非法使用经主管机关认定货物真实并已申报为应税收入的发票;

+ 有潜逃、分散资产迹象,不履行纳税义务;

+ 进行与经济性质不符的交易,并非以减少纳税人税款为目的实际发生的责任;

+未遵守关联交易价格申报和确定义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规定提供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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