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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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想要建立企业时首先要问的问题之一。要拥有一个真正合适的企业名称来服务于运营流程,除了期望的方面外,企业主还需要特别注意如何命名企业的法律规定。

CSPL:2020年企业法第37、38、40、41条

1。根据《2020 年企业法》对企业命名的规定

在《2020 年企业法》第 37 条中,法律规定了基于 2 个要素创建企业名称的结构,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名称 + 专有名称

In即:

业务类型名称可按下列规定完整书写或缩写:

  •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写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可写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
  • 对于合伙公司,可写为“合伙公司”或“HD公司”;
  • 私营企业,写为“私营企业”、“DNTN”或“TN企业”。

专有名称必须由越南字母、字母F、J、Z、W、数字和符号组成。

2.禁止为企业命名

基本上,建立企业的个人或组织有权自由选择其企业名称,但仍必须确保法律规定的正确结构。但为了避免产生负面后果,2020年《企业法》第38条列出了03种禁止命名企业的情形。

案例一:

  • 《2020 年企业法》第 41 条规定了与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名称。

“第 41 条. 名称重复和混淆

1. 重复名称是指申请注册的企业的越南名称与注册企业的越南名称完全一致。

2. 被认为与注册企业名称混淆的情况包括:

a) 请求注册的企业的越南名称读法与注册企业名称相同;

b) 申请登记的企业简称与已登记企业的简称相同;

c) 申请登记企业的外文名称与已登记企业的外文名称相同;

d) 申请注册的企业的专有名称与已注册的同类企业的专有名称仅存在自然数、序数或越南字母的区别,字母F、J、Z、W写在该企业专有名称之后或紧接其后;

d) 申请登记的企业专用名称与已注册的同类企业专用名称仅存在符号“&”或“和”、“.”、“,”、“+”、“-”、“_”;

e)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已登记的同类企业名称的区别仅在于已登记企业名称之前或者其前后写有“新”字样;

g)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已注册的同类企业名称仅存在“北”、“南”、“中”、“西”、“东”字样不同;

h) 企业名称与注册企业名称一致。

本条第 2 款 d、dd、e、g 和 h 点规定的情况不适用于注册公司的子公司。

案例2:

  • 使用国家机构、人民武装部队、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的名称
  • 社会专业组织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企业自己的名称,但经该机关、单位或者组织批准的除外。

案例3:

  • 使用违反本民族历史、文化、道德传统和优良风俗的文字、符号。

3、分公司、代表机构名称及营业地点

2020 年企业法第 40 条规定了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地点的命名方式,相应地:

– 创建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地点名称的结构必须包括企业名称并附有

  • 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字样
  • “代表处”字样代表处的“办公室”
  • 营业地点的“营业地点”。

– 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地点的名称必须用越南字母、字母 F、J、Z、W、数字和符号书写。品牌名称。

– 分公司、代表处和营业地点的名称必须写在或附在分公司总部、代表处和营业地点。在分公司或代表处签发的交易文件、文件和出版物上,分公司或代表处的名称以比企业越南名称更小的字体印刷或书写。

4。外语企业名称和企业缩写

– 对于外语企业名称,它是从越南语名称翻译成拉丁字母中的一种外语的名称。翻译成外文时,企业的专有名称可以保持不变,也可以根据相应的含义翻译成外文。

– 如果企业有外文名称,则外文企业名称应以比越南企业名称更小的字体打印或书写在企业总部、分公司、代表处、营业地点或由企业发行的交易文件、文件和出版物上企业。

– 企业简称由越南语名称或外文名称缩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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