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是否需要提供原件?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想要零售酒类的企业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想要零售酒类的企业户需要满足由 105/2017/ND-CP 修订的第 105/2017/ND-CP 号法令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第 17/2020/ND-CP 号法令第 17 条第 5 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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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零售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合作社、合作联合体、个体工商户。

2.有权合法使用有明确地址的固定营业场所。

3.有葡萄酒生产商、葡萄酒经销商或葡萄酒批发商的书面介绍或主合同。

因此,经营酒类零售的经营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

– 拥有合法使用固定营业场所、地址明确的权利。

– 有葡萄酒生产商、葡萄酒经销商或葡萄酒批发商的书面介绍或主要合同。

申请酒类零售牌照是否需要提供商业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第105/2017/ND-CP号法令第23条经第9条修改后,第17/2020/ND-CP号法令第17条规定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如下:

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文件

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文件(01份)包括:

1。根据随本法令颁发的 01 号表格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

2。企业、合作社、合作联合体、个体户登记证书复印件。

3.租赁/贷款合同或证明将拟议场所用作零售地点的合法权利的文件的副本。

4。葡萄酒生产商、葡萄酒经销商或葡萄酒批发商的介绍文件或主要合同副本。

根据该规定,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 根据表格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

– 企业、合作社、合作联合体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 租赁/借用合同或文件的副本,证明将拟建场所用作零售场所的合法权利。

– 葡萄酒生产商、葡萄酒经销商或葡萄酒批发商的介绍性文件或主要合同副本。

因此,申请酒类零售牌照只需要商业登记证副本,而不需要正本。

哪个机构有权颁发酒类零售许可证?

经第 17/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18 条和第 17/2020/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第 19 条修订的第 105/2017/ND-CP 号法令第 25 条规定了颁发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权限,具体如下:

权限和许可程序

1. 发证机关:

a) 工业和贸易部是颁发规模为300万升/年及以上工业酒精生产许可证和酒精分销许可证的机构;

b) 工贸厅是颁发300万升/年以下工业酒精生产许可证和省、直辖市酒精批发销售许可证的机构;

c) 区人民委员会经济司或经济基础设施司是颁发商业用手工酒许可证和本地区零售酒许可证的机构;

d) 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构有权颁发修改、补充和重新颁发许可证。

2. 许可程序:

a) 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适用)向发证机构提交申请;

b) 颁发工业酒精生产许可证、酒精经营许可证、酒精批发许可证: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机关将对经营者进行审查、评价并向经营者颁发许可证。如果拒绝,必须做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有效证明材料不足的,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书面要求。

c) 对于颁发商业目的手工酒精生产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

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机构将审查、评估并向经营者颁发许可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有效材料不足的,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补正要求。

据此,颁发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权力属于区人民委员会经济部门或经济基础设施部门。该权限将根据管理范围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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