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最低税率(IIR)缴纳企业所得税附加税的最晚期限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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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应税收入(IIR)有哪些规定?

越南作为反税基侵蚀和全球利润转移(IF)法规联合合作论坛的成员,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全球最低税政策审查后,越南已正式实施全球最低税。

根据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的规定,越南将适用两项规则:

(i) 合格的国内最低附加企业所得税(QDMTT)和

(ii) 最低总应税收入(“IIR”)的规定。

特别是,最低应税收入一般规定(IIR)是一项自上而下的税收规定,允许最终母公司总部所在国对实际税率低于15%最低税率的国家的成员公司的收入向最终母公司征收附加税。

如果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家尚未适用IIR,则集团股权结构链中的下一个二级资本控股公司将在二级公司所在国为享受低于最低税率的成员公司申报并缴纳额外税款。

关于最低应纳税所得额(IIR)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最晚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六条,按照防止整体税基侵蚀的规定申报、纳税和管理税收要求:

纳税申报、缴纳和管理税务管理

1.对于国内标准最低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全球最低税条例提交信息申报的截止日期、附加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上因财务会计准则差异导致的差异说明的截止日期和缴纳附加企业所得税的截止日期不迟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

2。对于最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全球最低税收规定提交信息申报、附加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上因财务会计准则差异而产生差异的说明以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期限不迟于跨国公司申请的第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18个月;不迟于随后年份的财政年度结束后 15 个月。

因此,就最低应纳税所得额(IIR)规定而言,附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为跨国公司申请的第一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8个月,以及后续会计年度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5个月。

另外,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六条第9款的规定: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按规定规范企业所得税附加税收管理内容,防止全球税基侵蚀。

谁负责根据全球最低税收法规监督附加企业所得税的适用?

根据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第 7 条,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

1。指定政府和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决议规定的内容和政策;抓紧准备必要条件,确保决议的实施;重点组织实施自动信息交换多边合作活动,服务全球最低税征收;制定正式实施方案和路线图,落实责任,组织机构和资源,及时满足税务机关的实施能力,采取措施提高纳税人的自愿合规水平。

2。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本决议的实施。

因此,以下主体在其职责和权力范围内,负责根据全球最低税收法规监督附加企业所得税的适用:

– 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

– 国民议会民族委员会和委员会,

– 国民议会代表团,

– 国民议会议员,

– 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 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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