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组织成员年度会议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经ANT Legal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重新整理,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会员大会何时拥有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最高决策权?
根据法令第21条第1款21/2023/ND-CP 然后:
会员会议
1、创始成员为个人的小额保险互助组织,会员大会拥有小额保险互助组织的最高决策权。会员代表大会包括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因此,当发起人为个人的小额保险互助组织时,会员大会拥有小额保险互助组织的最高决策权,
会员代表大会包括年度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
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成员的年度股东大会决定哪些内容?
由董事会召集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成员的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举行,以决定第 21/2023/ND-CP 号法令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的内容如下:
– 批准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年度业绩报告;关于董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控制人活动的报告;
– 批准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下一年度的计划、运营和财务计划;
– 根据法律规定拨出资金;应董事会要求,降低下一财年会员保险费:
– 决定调动额外资本;
– 选举和解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 解散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
– 修订和补充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章程;
– 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或财务总监以及其他职位(如有)的薪酬;
– 董事会或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至少 1/3 成员书面要求的其他问题。
会员大会由会员总数75%以上召开;如果会员人数不足,会员大会必须推迟。自第一次会员大会预定召开之日起30日后,应当在出席会员总数50%以上的情况下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
如果第二次会议不符合召开条件,则无论出席人数多少,均将在第二次会议预定召开之日起 20 天内召开第三次会议。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召开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成员的特别大会?
在第 21/2023/ND-CP 号法令第 21 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下,由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董事会、监事会或控制人或至少占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成员召集临时会员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 解决超出董事会权限的问题;
– 董事会定期会议两次召开后未召开;
– 应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要求;
– 根据至少三分之一会员总数的要求。
董事会应当自收到监事会、控制人的请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5日期限届满,董事会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控制人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本条第三款规定,自监事会或财务总监有权召集但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日起15日内,代表股东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提供小额保险的机构有哪些?
提供小额保险的组织包括第 21/2023/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组织,如下所示:
– 在越南设立和经营的非寿险企业、寿险企业、健康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保险企业)、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
– 在越南成立并运营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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