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部地址变更时,哪些情况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

企业变更总公司地址,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地点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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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变更总公司地址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搬迁相关手续?

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47条第1款规定,企业变更总公司地址如下:

登记变更企业事业总公司地址

1。企业办理总机构地址变更至总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省、直辖市,导致管理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须按照税法规定向迁址相关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若总公司地址发生变更,企业应将变更商业登记内容的登记资料送至新总公司所在地的经营登记机关。资料包括以下文件:

a)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书;

因此,企业办理总机构地址变更至总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省、直辖市,导致管理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税收规定到变更所在地的相关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因此,当企业变更总公司地址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总公司地址的相关手续即可。

注: 企业迁移总公司地址时,须向新总公司所在地的商业登记署提交变更商业登记内容的登记资料。

2.企业变更总部地址,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会发生变化?

企业变更总部地址时的权利和义务在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47 条第 4 款中规定如下:

登记变更企业总部地址

b)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决议和决定;成员人数为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决定及会议记录副本,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总部地址转让的决议、决定及会议记录副本。

3.经营登记机关收到商业登记资料后,开具《收据》,核对商业登记资料的有效性,并按规定向企业颁发《商业登记证》。

4.企业总部地址变更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变化。

因此,根据规定,企业总部地址发生变更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变化。

3。企业可以在与企业总部所在地不同的地址设立营业地点吗?

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31条第2款对企业营业地点的设立规定如下:

登记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文件、命令和程序以及设立营业地点的通知业务

2。设立营业地点的通知

a) 企业可以在企业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址设立营业地点;

b) 自决定设立营业地点之日起10天内,企业向营业地点所在地的经营登记机关发出设立营业地点的通知;

c) 设立营业地点的通知营业地点为企业直属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营业地点为分公司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

3。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业登记局颁发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业务登记证书,并为企业更新国家商业登记数据库中的营业地点信息。如果企业有需要,商业登记署将向企业颁发营业地点登记证。资料不合法的,经营登记机关将书面通知企业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

因此,根据规定,企业可以在企业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地址设立营业场所。

自决定设立营业场所之日起10日内,企业必须向企业发出设立营业场所通知书。登记处。营业地点所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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