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取决于转让完成时点与参会股东名册登记日的关系。根据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股份转让按第127条办理(通过合同或证券市场交易)。就内部关系而言,公司依据股东名册确定股东身份;有权参会的股东名册依据股东名册(和证券所有人登记簿)编制,如公司章程未规定更短期限,不得早于发送会议通知之日10天前(第141条第1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因此,只有在登记日有权参会的股东名册上列名的人才会被召集、出席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
- 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127条(股份转让);第141条第1款(有权参会的股东名册,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120条第3款(表决权优先股及创始股东3年转让限制)。
受让方何时成为股东?
- 股份可自由转让(第120条第3款规定的表决权优先股、创始股东3年限制及章程规定的限制除外);
- 转让通过合同或证券市场交易进行;
- 受让方自信息记入股东名册时起被公司确认为股东——而非合同签订时(认定股东的依据是第122条的股东名册;参会名册依据第141条第1款编制)。
谁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情形1——转让在登记日前完成(已记入名册):受让方列名→有权参会;转让方不再享有权利;
- 情形2——转让在登记日之后(或尚未记入股东名册):转让方仍列名→仍为被召集人,出席并表决;
- 双方可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委托参会事宜,但从法律上讲,参会权与登记日股东名册上的列名挂钩。
重要提示
- 公司须在每次转让交易后及时更新股东名册,以正确确定权利人;
- 临近登记日的转让常引发参会权、表决权争议——应在登记日前完成记入名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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