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自2026年7月1日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依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及第252/2026/ND-CP号法令适用。重要变化:季度预缴期限为下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天(取代此前僵化的”30日”表述),且4个季度已预缴税款总额不得低于年度决算应纳税额的80%。
现行法律框架
- 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9年《税收管理法》;
- 第252/2026/ND-CP号法令——第24条关于按季度预缴税款的规定。
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则(2026年7月1日起)
- 对象:纳税人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 期限:最迟为产生纳税义务季度下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天;
- 预缴义务:纳税人自行确定季度预缴税额;4个季度已预缴税款总额不得低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决算应纳税额的80%;
- 差额处理:已预缴总额低于年度决算应纳税额80%的,差额部分按规定计收滞纳金。
与2026年7月1日之前规定的比较
按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55条第1款),预缴期限为”下一季度首月的30日”。自2026年7月1日起,第252/2026号法令改为”下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天”——实质上各时间点仍相当(4月、7月、10月、1月月末),但表述和法律依据已变化,并明确增加了上述80%规则。
重要提示
- 企业无须提交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需预缴税款;
- 应跟踪、预估全年经营成果,确保预缴总额达到最低80%,避免被计收滞纳金;
- 缴款期限遇节假日的,按民法关于节假日的规定确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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