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新闻经营许可证中的新闻主管机关名称是否须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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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需要。根据126/2025/QH15号《新闻法2025》第18条第4款,新闻机构需要变更新闻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包括新闻主管机关名称——的,新闻主管机关、新闻机构须准备申请材料并经新闻国家管理机关批准。在许可证变更前不得在出版物上擅自使用新名称。

法律依据

  • 《新闻法2025》(126/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第18条(新闻经营许可证):第1款规定新闻经营许可证由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颁发;第4款规定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变更;
  • 《新闻法2025》第10条——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对政府负责新闻国家管理工作;
  • 效力提示:2016年《新闻法》(103/2016/QH13号)已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新闻法2025》第50条第4款);依据2016年法律的规定(如第20条)不再适用。新闻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补充申请文件和程序由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部长规定——办理时须查对现行指导文件。

须变更新闻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情形

  • 变更新闻主管机关名称;
  • 变更新闻机构名称;宗旨、目的;
  • 变更许可证载明的其他内容:出版物名称、副刊、专页、广播/电视频道;总部地址;传输、播出方式;电子报域名等。

变更程序(概述)

  1. 主管机关准备变更许可证内容的申请材料(申请函、证明更名的文件等);
  2. 向文化、体育与旅游部提交材料;
  3.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审查并批准变更新闻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
  4. 仅在许可证变更后在出版物上使用新的主管机关名称。

重要提示

  • 在许可证内容尚未变更的情况下开展新闻活动,可能在新闻领域受到行政处罚;
  • 主管机关更名通常与机构改革相关——新闻机构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须同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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