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业广告服务经营规定(广告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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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商业广告服务吗?

现行法律依据: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2012年广告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及第342/2025/NĐ-CP号法令(实施广告法的指导文件,2025年12月26日颁布,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重要提示:2005年商法第四章第2节(第102–116条关于商业广告)已于2026年1月1日起被第75/2025/QH15号法律废止;广告活动现由广告法律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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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体工商户可以登记经营商业广告服务吗?

根据2012年广告法(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广告服务经营者是指根据与广告主的广告服务供应合同,实施广告过程一个、数个或全部环节的组织、个人。

广告法律不要求广告服务经营者必须是企业;实施主体可以是根据广告服务供应合同的组织或个人。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登记经营广告服务,条件是完全遵守广告法(2025年修订版)和第342/2025/NĐ-CP号法令的规定。

2. 广告服务经营者是指什么?

根据2012年广告法(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广告服务经营者是指根据与广告主的广告服务供应合同,实施广告过程一个、数个或全部环节的组织、个人。

第75/2025/QH15号法律增加了广告服务经营者、广告产品传播者和有影响力者的责任,包括自有权国家机关要求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内阻止、删除违规广告的义务,以及不得在违法内容中投放广告。

3. 广告媒介包括哪些形式?

根据2012年广告法(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广告媒介包括:

  • 新闻出版。
  • 电子信息页面、电子设备、终端设备及其他电信设备。
  • 印刷品、录音录像制品及其他技术设备。
  • 广告牌、横幅、招牌、灯箱、广告专用屏幕。
  • 交通工具。
  • 博览会、研讨会、会议、活动、展览、文化体育节目。
  • 广告产品传播者;广告物体。
  • 网络广告(电子报、综合电子信息页面、社交网络、在线应用及其他联网数字平台,包括跨境平台)——第75/2025/QH15号法律新增专门条款调整网络广告活动。
  • 法律规定的其他广告媒介。

4. 广告条件是什么?

根据2012年广告法(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20条,广告条件规定如下:

  • 为产品、商品、服务的经营活动做广告,须依法持有经营登记证书。
  • 为特殊产品、商品、服务做广告,须有证明该产品、商品、服务获准在越南流通或实施且现行有效的书面文件或信息,特殊产品、商品、服务不属于须许可名录的除外。具体如下:
    • 药品广告按药事法律规定实施;
    • 化妆品广告须依法持有化妆品产品公告;
    • 家用和医用杀虫、杀菌制剂广告须依法持有流通登记证书;
    • 食品、食品添加剂、36个月龄以下婴幼儿营养品广告须遵守广告法条件,并按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办理产品公告登记或产品自我公告;
    • 医疗服务广告须按诊疗法律规定持有执业许可证或诊疗活动许可证;
    • 医疗器械广告须依法持有流通编号,进口医疗器械须持有进口许可证,不须流通编号或进口许可证的医疗器械除外;
    • 植物保护药品广告须按植物保护和检疫法律规定持有植物保护药品登记证书;
    • 兽药广告须按兽医法律规定持有兽药流通证书和产品特性摘要;
    • 肥料广告须有认定肥料在越南流通的决定;农作物品种广告须有认定流通的决定、特许流通认定的决定、自我公告流通的农作物品种信息公告,或有权国家机关签发的农作物品种进口许可证;饲料、畜禽粪污处理产品广告须按畜牧法律规定公告信息。
  • 政府规定特殊产品、商品、服务名录及特殊产品、商品、服务广告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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