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国防安全企业。根据第16/2023/NĐ-CP号法令第3条和第4条(取代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13-19条关于国防安全企业的规定),国防安全企业必须属于以下两类之一:直接服务国防安全的企业——必须是由国防部/公安部管理的、国家持有100%章程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按第3条第1款由这些公司持有100%章程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结构);或经济与国防安全结合的企业——国家持有50%以上章程资本的企业。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不符合两类关于企业类型和国有股权结构的要求。
1. 什么是国防安全企业?
第16/2023/NĐ-CP号法令规定了两类国防安全企业。直接服务类(第3条):必须是由国防部/公安部管理的、国家持有100%章程资本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由这些公司持有100%章程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济与国防安全结合类(第4条):国家持有50%以上章程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由国防部/公安部行使所有者代表权的企业。除类型和所有权条件外,企业还须:(i)行业、领域、经营地域属于法令附件目录;(ii)被国防部、公安部交办生产、供应国防安全产品、服务或执行国防安全任务。
2. 为什么合伙企业不合适?
国防安全企业是国家持有50%以上至100%章程资本的企业——所有者权利通过国防部、公安部行使。而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两名普通合伙人为个人,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这种模式与国有所有权性质相矛盾,也不符合国防安全领域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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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混淆为国防服务的企业与国防安全企业。
- 认为国防部管理的所有公司都是国防安全企业。
- 忽略附件1关于行业、领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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