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合作银行资金筹集与信贷活动: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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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自2024年7月1日起,调整合作银行活动的法律框架是第32/2024/QH15号《信贷机构法》(取代第47/2010/QH12号法律)。合作银行是合作社性质的信贷机构;其成员包括全部人民信贷基金及其他出资法人(第81条)。合作银行的资金筹集、信贷活动及其他活动规定于第125条,按国家银行规定执行。

现行法律框架:2024年《信贷机构法》

第32/2024/QH15号《信贷机构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47/2010/QH12号法律(2017年修订)。援引2010年法律的内容现仅具历史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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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的活动(第125条)

根据2024年《信贷机构法》第125条,合作银行开展以下活动:

  1. 对成员人民信贷基金的资金调剂和银行业务;
  2. 按国家银行规定对组织和个人开展银行及其他经营活动——包括许可范围内的吸收存款、发放信贷及银行服务;
  3. 对成员人民信贷基金提供支持、检查、监督;
  4. 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人民信贷基金体系安全保障基金;
  5. 必要时派员参与成员人民信贷基金的治理、经营。

管理组织结构(第82条)

合作银行的管理组织结构包括:

  • 成员大会——最高决策机构;
  • 董事会;
  • 监事会;
  • 总经理(董事)。

此外,合作银行须设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并按国家银行行长规定接受独立审计。

资金筹集与信贷发放的程序

合作银行的资金筹集(吸收存款)与信贷发放(贷款、担保及其他信贷形式)在国家银行颁发的许可证范围内开展,遵守银行业务限额、安全比例规定及国家银行行长对合作社性质信贷机构的具体规定。推出新的资金筹集或信贷产品时,合作银行须审查许可条件、对客户的信贷限额及现行规定的报告义务。

重要提示

  • 资金筹集、审查、信贷发放的内部具体程序规定于各合作银行内部规章,与许可证和国家银行规定相符——适用前应核对具体文件。
  • 作为成员的人民信贷基金同时按第125条接受合作银行的支持、检查、监督。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为合作社性质信贷机构就许可证、银行业务、安全限额合规及与成员人民信贷基金关系提供法律咨询。如需就具体案件获得咨询,请致电律师 0966.47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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