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单位可根据《会计法(2015年)》第56条(未被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向会计服务经营企业或会计服务个体工商户聘请会计服务、总会计师服务。聘请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1. 谁可以提供会计、总会计师服务?
只有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已按第60条获得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或会计服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登记)才能提供会计、总会计师服务。未通过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执业的个人不得提供此类服务。直接执行人员须为持有有效执业登记证书的执业会计师。
2. 服务聘请合同内容
书面合同须明确:工作范围(会计、总会计师、编制财务报表、会计咨询……);履行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会计信息、数据的保密责任;违约时的赔偿责任。聘请单位负责充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 各方责任
– 服务提供方:按合同履行工作,遵守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对服务质量负责;赔偿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聘请单位:提供真实信息;按时支付费用;聘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仍对本单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负责——聘请服务不转移该法律责任。
– 聘请总会计师服务的,合同有效期内单位无需任命内部总会计师。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签订合同时须核查服务提供方的条件合格证书仍在有效期。如需咨询,敬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核对并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聘请未通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自由执业个人。
– 未签订书面合同。
– 提供方条件合格证书过期。
– 误以为聘请服务即转移了数据的法律责任。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起草会计服务聘请合同,咨询各方责任。如需快速咨询,敬请致电0966.475.966联系律师。
常见问题
会计单位能否聘请总会计师服务?
可以。会计单位可根据《会计法(2015年)》第56条向会计服务经营企业或会计服务个体工商户聘请会计服务、总会计师服务;聘请须签订书面合同。
谁可以提供总会计师服务?
只有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已获得会计服务经营条件合格证书)或会计服务个体工商户;直接执行人员须为持有有效执业登记证书的执业会计师。
聘请总会计师服务会转移法律责任吗?
不会。聘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仍对本单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负责——聘请服务不转移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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