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自2025年6月1日起,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电子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前,须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34条(经第70/2025/ND-CP号法令修订)通过税务机关电子门户(或电子发票服务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第37/2010/TT-BTC号通知关于自印扣缴凭证的框架已不再适用——现适用带数字签名的电子凭证,不再涉及纸质凭证加盖红章问题。
现行法律框架
- 第123/2020/ND-CP号法令——发票、凭证规定(第30–34条关于电子凭证);
- 第70/2025/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第123/2020号法令(电子凭证登记内容自2025年6月1日生效);
- 《2025年税收管理法》——税务凭证总体框架。
电子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使用登记手续
- 登记对象: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组织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数字平台上对经营活动扣缴税款的组织;征收税费的组织;
- 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电子门户(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或电子发票服务机构;
- 登记内容:按01/DKTD-CTDT号表格(法令附录IA);
- 受理:电子门户按01/TB-TNDT号表格(附录IB)发送受理通知。
凭证的流转与使用
- 电子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以数字签名签署,不再像纸质凭证那样加盖红章;
- 凭证开具时间:扣缴个人所得税时(第123/2020号法令第31条);
- 税务机关印制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自2022年7月1日起不再新发;此前已公告发行的剩余凭证可继续使用至转为电子凭证。
重要提示
- 所有基于第37/2010/TT-BTC号通知(自印凭证、盖章)的论点均已过时——须转为电子凭证流程;
- 支付收入的组织须准备符合电子凭证格式要求的软件系统和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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